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2年度,123號
TPDV,102,司,123,201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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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張立言即杏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杏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環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二二六六三五四四號)為杏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二七三四八六五九號)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杏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為:杏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 完結,聲請法院備查在案,環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同意擔 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該公司為簿冊文 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上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01年度司司字第239號呈報 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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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張立言即杏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杏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