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2年度,114號
TPDV,102,司,114,201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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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張伯鴻即飛豪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飛豪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張伯鴻飛豪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飛豪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飛豪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 完結,聲請法院備查在案,並指派張伯鴻擔任該公司之簿冊 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該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 股東同意書、帳冊清單等件附卷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司司字第182 號呈報清算人 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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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張伯鴻即飛豪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豪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