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陳嘉賢即泰新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泰新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永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八○三五二六七三號)為泰新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八四二八七三○二)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泰新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 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 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為:泰新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 聲請法院備查在案,永豐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已同意擔任該 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該公司為簿冊文件保存 人等語。
經查:上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01年度司司字第192號呈報清 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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