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882號
TPDV,101,重訴,882,2013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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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82號
原   告 陳璟鋒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複代理人  曾學立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韋志 
被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一堅 
被   告 陳安琪 
被   告 侯柏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賴建豪律師
      陳子偉律師
被   告 魏○○  (即被告A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A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魏○○為被告A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 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 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A於訴訟進行中死亡,僅魏○○為其繼承人,此 有原告所提之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庭查詢函附 卷可稽,本件訴訟程序因之當然停止。惟被告A之繼承人魏 ○○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經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 第2項規定為他造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規定,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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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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