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剩餘財產請求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1年度,20號
TPDV,101,重家訴,20,2013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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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
原   告 邱榮枝
訴訟代理人 蕭蒼澤律師
      鄭洋一律師
複 代理人 凃莉雲律師
      曾紀穎律師
被   告 邱玲郁
      邱玲玫
      邱玲月
      邱玲琪
      邱玲芳
      邱國勳
      邱聖勳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律師
      陳企文
      陳慧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剩餘財產請求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77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77號事 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 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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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