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878號
TPDV,101,訴,3878,2013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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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78號
原   告 林毅
      林澤民
被   告 凱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蒼生
被   告 紀聰惠
      吳武雄
      廖勝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被   告 賴鵬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被告應於10日具狀說明系爭借款還 款明細(禾陸公司於還款期間之還款、原告及其他連帶保證 人還款、拍賣抵押物獲償)及抵充本金、利息情形及餘額, 如有必要應製作計算書,並提出相關證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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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