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872號
TPDV,101,訴,1872,2013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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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同
訴訟代理人 李偉誌律師
      俞浩偉律師
複代理人  董晉良律師
被 上訴人
即原  告 洪泰男
      許智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年.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
台幣貳佰零陸萬零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
貳仟貳佰叁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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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陳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