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雅瑟音響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連水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電器商業同業公會因101年度訴字
第187號商業公會選舉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6,
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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