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1年度,765號
TPDV,101,聲,765,2013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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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65號
聲 請 人 王文賓即文華小吃店
代 理 人 林育竹律師
相 對 人 李楊淑慧
相 對 人 李村城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年3日所為之裁
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主文欄第二項第三行「復興南路二段一二八號四號一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復興南路二段一二八巷四號一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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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