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31號
聲 請 人 THE MIRAGE CASINO-HOTEL
法定代理人 MARK W.RUSSELL
代 理 人 史馨律師
複代理人 褚衍嵐律師
相 對 人 陳奇卿
上列當事人間破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破產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業經本院民事庭於 民國101年12月20日以101年度破字第31號裁定宣告相對人破 產,移由本股進行破產執行程序在案。
二、惟查,上開破產裁定經相對人提起抗告,已由臺灣高等法院 於102年3月29日以102年度破抗字第2號將上開裁定廢棄並駁 回聲請人在本院之聲請,該裁定業經確定。是本件破產執行 程序即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