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海商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興和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秀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獅威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林明聰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030,5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94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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