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101年度,11號
TPDV,101,海商,11,2013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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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海商字第11號
上 訴 人 興和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秀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獅威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林明聰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030,5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94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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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獅威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和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