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389號原 告 余清芳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法扶律師被 告 賀淑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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