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上字,101年度,52號
TPDV,101,勞簡上,52,201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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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勞簡上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宋湘湄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上 訴 人 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健行
訴訟代理人 楊俊雄律師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
零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
簡字第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命上訴人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宋湘湄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上訴人宋湘媚之上訴駁回。
第一審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宋湘湄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上訴人宋湘湄(原名宋月霞)起訴主張:伊自民國58年9月起 至62年6月、及63年1月起至63年12月止,在上訴人欣欣客運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欣欣客運公司),擔任車掌小姐,年資共4 年又9個月。伊於100年10月21日符合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請領 資格時,經查詢方知欣欣客運公司並未為伊投保勞工保險,致 伊僅取得投保年資24年、33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老年給付計 新臺幣(下同)1,107,150元,惟伊之投保年資應達28年9個月 ,原可領得相當於42.5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即1,425,875元 ),是伊受領老年給付金額短少318,725元,爰依債務不履行 及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後段規定提起本訴,請求欣欣客 運公司如數賠償。原審判決欣欣客運公司應給付伊44,957元, 及自101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其餘之訴駁 回。伊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宋湘湄之部分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欣欣客運公司應再給付宋湘湄273,768元 ,及自101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欣欣客運公司則辯以:公司查無宋湘湄曾經任職之資料 ,且宋湘湄於57年至62年間曾分別任職於臺灣美國無線電有限 公司、新竹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儀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宋 湘媚所提與欣欣客運公司車輛合照中之車輛並非所云曾服務之 16路公車,自不能證明伊曾受雇於欣欣客運公司。且依57年7 月23日、62年4月25日之勞工保險條例第83條並未規範投保單 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應依本條例之給付標準



賠償員工,同法第72條第1項後段乃68年2月9日修正時始增訂 之條文,並無溯及既往之效力,是本件自無前開法條之適用。 又,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係雇主對勞工所負 之債務不履行賠償責任,且雇主未依法為勞工投保致勞工受有 損失,勞工即取得向雇主行使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而勞工於每月領取薪資時,即應知雇主有無為其投保,此時即 得向雇主主張損害賠償。然宋湘湄自其知悉並可行使請求權時 起算,迄今已逾15年,顯已罹於消滅時效,欣欣客運公司亦得 拒絕給付。是欣欣客運公司亦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決不利 於欣欣客運公司之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宋湘媚於第一 審之訴駁回。
兩造爭執與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卷第59頁暨其背面): ㈠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1.宋湘湄於40年10月21日生,業已年滿60歲,此有戶籍謄本可 稽(見原審卷第10頁)。
2.宋湘湄業經勞工保險局核定老年一次給付年資為24年,及退 職當月起前3年之平均投保月薪資為335,500元,勞工保險局 業於101年4月3日核付1,107,150元,此有勞工保險局101年4 月3日保給核字第000000000000號函可據(見原審卷第23頁 )。
㈡本件之爭點:
1.宋湘湄主張欣欣客運公司未替伊投保勞工保險,致其受有老 年給付短少4.75基數之損害,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及債務 不履行之規定,請求欣欣客運公司給付差額318,725元及其 法定遲延利息,有無理由?
2.宋湘湄自58年9月間起至62年6月間止、63年1月間起至63 年 12月間止,有無受僱於欣欣客運公司之事實? 3.倘若宋湘湄確曾於前開期間有受雇於有欣欣客運公司、而未 投保勞工保險之事實,則宋湘湄之請求權是否罹於消滅時效 ?茲分述如下。
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 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定有明文。行 政法規中除明定具有溯及效力者外,其適用以不溯及既往為 原則,此為法律適用之原則。次按行政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 不僅是用法,且是立法原則,國家機關於適用行政法規時, 應遵守此原則,不得任意為擴張例外規定之解釋(最高行政 法院81年度判字第976號裁判要旨參照)。所謂法律不溯既 往原則,係指法律自其生效時起,以後所發生之事項,始有 其適用,至其生效前所發生之事項,則不適用此法律,以維



持法律生活之安定。緣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 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因 此法律一旦發生變動,除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者外, 原則上自法律公布生效時起,向將來發生效力。(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解釋第五七四號解釋意旨參照)。
㈡上訴人宋湘湄雖主張伊自58年9月起至62年6月止、及自63年 1月起至同年12月止任職於欣欣客運公司,欣欣客運公司卻 未替伊投保勞工保險,致伊受有老年給付短少4.75基數之損 害,爰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請求欣欣客運公司給付 前開差額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惟為欣欣客運公司否認。經查 ,依57年7月23日、62 年4月25日之勞工保險條例僅於第83 條規定「雇主或團體違背第11條及第12之規定,不辦保險手 續或隱匿投保人數,以多報少者,除自僱用之翌日起追繳其 應負擔部分之保險費外,並得比照第23條規定追繳滯納金。 如不繳納者,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未規 範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應依本條例 之給付標準賠償員工,此賠償規範乃68年2月9日修正時始增 訂於同法第72條第1項後段,且該修正條文並無溯及既往之 效力,是本件自無前開法條之適用。宋湘湄依勞工保險條例 第72條規定,請求欣欣客運公司給付前開差額及其法定遲延 利息,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自無可取。欣欣客運公 司抗辯在68年2月19日修正前開法律之前,其無賠償宋湘湄 之法律上義務,應為可取。
宋湘湄復主張欣欣客運公司未替伊投保勞工保險,係雇主對 勞工所負之債務不履行賠償責任,因伊到100年才符合請領 老年給付資格,並係101年請領時方知受有損害,故本件請 求權時效應自101年起算云云。惟按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消滅時效 ,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 行為時起算。民法第125條、第128條定有明文。而民法第12 8條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係指行使請求權在法律上無障礙 而言,請求權人因事實上之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者,時效 之進行不因此而受影響,權利人主觀上不知已可行使權利, 為事實上之障礙,非法律上之障礙(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 第1207號判決要旨參照)。且雇主未依法為勞工投保致勞工 受有損失,勞工即取得向雇主行使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 求權,是勞工理應於每月領取薪資、甚或是離職時,即可知 悉雇主有無為其投保,並得向雇主提出請求;衡之宋湘湄於 57年至62年間曾分別任職於臺灣美國無線電有限公司、新竹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臺北汽車



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及德州儀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此有伊之 投保資料(見本院卷第72頁)可佐,參諸宋湘湄自承伊當時 均有扣勞保、所得稅,且伊於前開時期之前後任雇主均有為 伊投保,惟獨欣欣客運公司未替伊投保勞工保險(見本院卷 第111頁)等語,可見伊當時於領取每月薪資時、甚或是離 職時,即可知悉雇主有無為伊投保,如欣欣客運公司確曾僱 用宋湘媚,且未依法投保,即有債務不履行之事實,宋湘媚 當可立即請求,使欣欣客運公司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3條規定 追繳保險費,非須待請領老年給付時,始得請求損害賠償。 至宋湘媚是否主觀上不知已可行使權利,乃屬事實上之障礙 ,非法律上之障礙,揆諸前開說明,時效之進行不因此而受 影響,是宋湘湄即使有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可行 使請求權時起算迄今顯逾15年,已罹於消滅時效。宋湘湄主 張本件請求權時效應從101年起算云云,並無可採,欣欣客 運公司抗辯其得拒絕給付等語,則屬有據。
綜上所述,鑑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本件並無勞工保險條例第 72條規定之適用,宋湘湄另主張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 則已罹於消滅時效,是宋湘湄請求欣欣客運公司給付318,725 元,及自101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即屬乏據,不應准許;欣欣客運公司抗辯其無庸給付,上訴意 旨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為有理由。原審判命欣欣客運公司給 付宋湘媚44,957元,及自101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 延利息,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尚有未洽,爰將此部分廢 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至原審駁回宋湘媚其餘之訴部分 ,核無違誤 ,宋湘媚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 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再逐一詳予論駁, 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欣欣客運公司之上訴為有理由,宋湘媚之上訴 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 第450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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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州儀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