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更一字第21號原 告 劉水柳訴訟代理人 劉金全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被 告 劉水蓮 劉文進 劉文秋 劉文成 劉文和前列被告之共同承當訴訟人 李定國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複代理人 劉桂君律師 梁堯清律師 吳劉素琴 劉文松 劉文吉 劉庭宇 劉庭瑋法定代理人 林麗珠訴訟代理人 李平義律師複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 呂敏玲 高秀枝 劉瑜惠(即被告劉榮華之繼承人) 劉高碧玉(即被告劉榮華之繼承人) 劉志鴻(即被告劉榮華之繼承人) 劉瑜芳(即被告劉榮華之繼承人) 劉瑜貞(即被告劉榮華之繼承人) 邱書偉(即邱克明之繼承人) 劉秀蘭(劉新發繼承人) 劉台月(劉新發繼承人) 邱書華(即邱克明之繼承人)兼訴訟代理 劉晏廷(劉新發繼承人)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民國102年7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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