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648號
TPDV,100,訴,4648,201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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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48號
原   告 魏秋富
訴訟代理人 莊志遠律師
被   告 高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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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