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48號原 告 魏秋富訴訟代理人 莊志遠律師被 告 高世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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