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0年度,430號
TPDV,100,家訴,430,2013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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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30號
原   告 藺俊
訴訟代理人 梁燕妮律師
被   告 藺傑
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
      林威良律師
被   告 藺潔竹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藺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年度訴字第四二七三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觀之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自明。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273號不動 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 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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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