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0年度,328號
TPDV,100,家訴,328,2013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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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328號
原   告 申寶蕾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代理人  徐明水律師
被   告 吳以倫
      何惠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子偉律師
      王鉉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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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