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328號
原 告 申寶蕾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代理人 徐明水律師
被 告 吳以倫
何惠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複代理人 陳子偉律師
王鉉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