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0年度,246號
TPDV,100,勞訴,246,2013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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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嚴悅懷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102年4月1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92,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按每月36,600元計算10年之薪
資總額為4,39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8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
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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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