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
原 告 張中一
被 告 蔡天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70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答辯聲明及理由詳如附件二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 所載。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天啟被訴損害債權部分,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 字第707 號判決被告蔡天啟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