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余弘仁
受 刑 人 游嘉駿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86號、102年度執字第117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弘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 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余弘仁因被告游嘉駿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 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 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 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 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 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 ,由具保人如數繳納後,而被告獲得釋放乙節,有臺北地檢 署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在卷可憑。 詎被告於釋放後,先經檢察官合法傳喚被告應於民國102年3 月22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並合法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 帶同被告於102年3月22日到案接受執行,被告未遵期到案, 嗣再合法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被告於同年4月12日到案 接受執行,被告仍未遵期到案,亦拘提無著等情,有臺北地 檢署102年2月26日通知及同年3月27日通知各2紙、送達證書 5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02年4月16日北市警萬分 刑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拘票及報告書等在卷可憑。又被 告迄未依法到案執行,亦查無被告在監在押之紀錄,有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按,顯見被告確已逃匿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 上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沒入。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