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065號
TPDM,102,聲,1065,201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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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具 保 人 楊志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具保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
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92號、101年度執字第609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志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楊志善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由受 刑人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茲因受刑人已於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執字第6099號案件執行時逃匿,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沒入受刑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 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有本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16號刑事判 決正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 第00000000號)、送達證書、拘票暨警員拘提受刑人無著之 報告書等資料影本,及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顯見受刑人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元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文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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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