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6年度,32號
TPEV,106,北簡,32,2017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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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32號
原   告 楊惠雯即品蒂精品服飾店
訴訟代理人 陳漢雄
被   告 生活家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興
訴訟代理人 葉竹玲
      張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被告應於文到二週內,將「已減免原告應付租金共26日」之 始末完整說明並附具相關證明,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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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活家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