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2年度,1481號
TPDM,102,簡,1481,201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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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14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國誠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緝字第64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國誠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訊據被告呂國誠矢口否認有上開妨害兵役犯行,辯稱:伊與 父母親有衝突,但因父親有多重障礙,母親有精神疾病及中 度障礙,故未通知伊云云。惟查:
(一)上開犯罪事實,除據被告供承:伊未住於戶籍址等語明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648號卷第9頁) ,復有原召集令、召集令回執、花蓮縣後備旅第四營教育召 集未報到人員名冊、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附卷為證(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648號卷第3至第5頁 、第13頁),堪認被告確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 報,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之事實。
(二)按後備軍人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6條所定戶籍遷徙異動管理 事項,於戶籍遷出遷入或住址變更應有申報義務。後備軍人 管理規則第7條第2款定有明文。被告身為後備軍人,就該義 務絕難諉為不知,且於偵查中亦自承:其退伍後四個月內有 收到教育召集令等語,被告明知己係後備軍人應定期接受教 育召集而召集令係送至戶籍址一節(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102年度偵緝字第648號卷第9頁),卻己遷徙居所至新竹 縣○○路00號之6之新址,而未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7條第 2 款申報住址變更,顯有避免教育召集之意圖甚明。而被告 父母是否知悉被告住處及有無將教育召集令轉交予被告等節 ,核與被告本人確未依規定申報居住處所遷移致使召集令無 法送達之犯行無涉,是其所辯,洵無足採。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 3款之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 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罪,應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論科。爰審酌 被告於服役時,已明知退伍後如遷移居住處所應予申報,卻 在居住處所遷移時,無故不依規定向兵役業務承辦單位申報



新住居所致犯本罪,損及我國國防後備動員召集處理及兵役 有效管理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 454 條第2 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 項、第1 項第 3 款、第6 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泰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3 款之罪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1 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 條或第6 條科刑。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 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 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 款至第3 款及第5 款行為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 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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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