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緝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人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
一一六九八號、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三八號),因被告於本
院一○一年度易緝字第八六號案件行準備程序時,先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而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一○一年度
簡字第六四六號),嗣因被告死亡,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曾人智明知共犯卓春金為金融機構授信 代辦業者,為替委託辦理信用卡、現金卡或貸款者取得在職 證明,於93年2 月間,在不詳處所將其國民身分證影本交付 共犯卓春金,同意共犯卓春金將其登記為還真工程行(設新 北市土城區【改制前為臺北縣土城市,以下同】○○街○巷 ○號○樓)之負責人。又共犯卓春金及被告均明知被告與共 犯潘建華、黃詩雅、陳湘如及張瑞雲並無實際在還真商行任 職,竟共同基於詐欺及偽造文書之犯意,由共犯卓春金及被 告提供如附表所示不實之還真商行之扣繳憑單等相關資料供 如附表所示之被告、共犯黃詩雅、陳湘如、張瑞雲及潘建華 等人,向銀行申辦如附表所示之貸款及現金卡使用,致使附 表所示之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予以核貸如附表所示之 金額及發給現金卡,因認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 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 有明文。
三、查被告業於民國102年4月19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 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附表:(還真商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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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 名│時 間│ 申辦銀行 │填載之行業│所附申請資料│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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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曾人智 │93.8.19 │台新銀行(設內湖│文昌汽車駕│申請書、汽車│15萬元 │
│ │ │ │區)易貸金卡 │駛 │行照、計程車│ │
│ │ │ │ │ │職業登記證 │ │
│ │ ├────┼────────┼─────┼──────┼───────┤
│ │ │94.4.18 │慶豐商業銀行(設│大富計程車│申請書、汽車│33萬元 │
│ │ │ │土城市)代償消費│合作社 │行照、計程車│ │
│ │ │ │性貸款 │ │職業登記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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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潘建華 │95.11.22│三信商業銀行(設│還真商行專│申請書、還真│20萬元 │
│ │ │ │臺中市)消費性貸│員 │商行94年扣繳│ │
│ │ │ │款 │ │憑單、勞保投│ │
│ │ │ │ │ │保資料表、薪│ │
│ │ │ │ │ │資入帳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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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黃詩雅 │94.07.0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還真商行 │僅提出申請書│5萬4,244元 │
│ │ │ │現金卡 │ │未附財力證明│ │
│ │ ├────┼────────┼─────┼──────┼───────┤
│ │ │94.09.29│台新商業銀行江翠│還真商行 │僅提出申請書│14萬9,85元 │
│ │ │ │分行現金卡 │ │未附財力證明│ │
│ │ ├────┼────────┼─────┼──────┼───────┤
│ │ │94.10.18│板信商業銀行民族│還真商行 │申請書、薪資│520萬元 │
│ │ │ │分行房屋貸款 │ │入帳存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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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陳湘如 │94.09.27│台新商業銀行江翠│還真商行 │僅提出申請書│8萬5,593元 │
│ │ │ │分行現金卡 │店長 │未附財力證明│ │
│ │ ├────┼────────┼─────┼──────┼───────┤
│ │ │94.10.20│交通銀行(現改為│還真商行 │僅提出申請書│50萬元 │
│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副店長 │、動產擔保契│ │
│ │ │ │)內湖分行汽車貸│ │約書,未附財│ │
│ │ │ │款 │ │力證明 │ │
│ │ ├────┼────────┼─────┼──────┼───────┤
│ │ │95.10.25│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還真商行 │申請書、在職│20萬元 │
│ │ │ │南勢角分行信用貸│副店長 │證明書、薪資│ │
│ │ │ │款 │ │入帳存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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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張瑞雲 │95.1.23 │玉山商業銀行三重│還真商行副│申請書、還真│房貸432萬元 │
│ │ │ │分行消費性貸款 │店長 │商行94年扣繳│長期放款88萬元│
│ │ │ │ │ │憑單、勞保投│ │
│ │ │ │ │ │保資料表、薪│ │
│ │ │ │ │ │資入帳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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