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291號
原 告 丁宜柔
被 告 魏志尚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與理由,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魏志尚因恐嚇等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 第835 號審理,而於民國102 年5 月9 日上午10時56分許進 行言詞辯論,並於訂於102 年5 月30日宣判,同日中午12時 28分許開庭結束,而原告於102 年5 月9 日13時35分許始提 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收狀戳、公務電話紀錄 、錄音資料查詢等在卷可參,是原告既係在本件刑事訴訟第 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依上開規定,即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何俏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