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2年度,835號
TPDM,102,審易,835,201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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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8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志尚
      游子萱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徐滄明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
2308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宣告罰金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丁○○與甲○○原係男女朋友關係,後因故於民國100 年間 分手,丁○○認與甲○○間存有金錢債務糾紛,多次追索未 果而互生嫌隙,丁○○心生不滿,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101 年6 月17日下午4 時許,丁○○在臺北市中山區建 國北路與南京東路口處,偶遇甲○○及其友人乙○○,心 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 共聞之公共道路旁,公然以「幹你娘!乙○○你是我表弟 」等語辱罵乙○○,足以貶損乙○○之人格評價與社會地 位,而生損害於乙○○之名譽。
㈡另於101 年6 月19日晚間8 時45分許,丁○○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行經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與朱 崙街口處,適遇甲○○亦駕車行至該處,竟基於公然侮辱 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公共道路,公然以 「蕭查某」、「幹你娘」、「幹你娘雞掰」、「賤女人! 婊子!」等語辱罵甲○○1 次,足以貶損甲○○之人格評 價與社會地位,而生損害於甲○○之名譽。
二、丁○○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自101 年7 月31日晚間 11時53分許至同年8 月1 日凌晨0 時31分許、101 年8 月16 日、同年月24日、同年月29日,以其持有使用之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接續撥打甲○○當時使用之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以如附表一所示加害 甲○○、乙○○生命、身體之言語恫嚇甲○○,甲○○再將 通話內容告知乙○○,使甲○○、乙○○均心生畏懼,致生 危害於安全。
三、丁○○與其女友丙○○另共同基於侵入住宅、公然侮辱及恐 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聯絡,於101 年8 月3 日凌晨3 時許,一 同前往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全民住易社區」, 並向社區警衛林存義佯稱為該住宅住戶,林存義遂信以為真 而開啟一樓大門讓丁○○與丙○○進入大樓內,以此方式無 故侵入上開社區大樓內,並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上 址5 樓甲○○住處門口,公然以如附表二所示客觀上足以貶 損侮辱他人之言詞辱罵甲○○,足以貶損甲○○之名譽,並 由丙○○持續以腳用力踹擊甲○○住處之大門(無證據證明 業已不堪使用),同時向甲○○恫稱:「你最好門不要被我 踹壞,踹壞我就開扁」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及財產安 全之事恫嚇甲○○,使甲○○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嗣經甲○○報警處理,始知悉上情。
四、案經甲○○、乙○○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等4 條文之規定,而當事人於審判程 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 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 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件檢察官、被告丁 ○○、丙○○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下述本院採為認 定犯罪事實依據之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復 經本院於審理時逐一提示予檢察官、被告二人表示意見,檢 察官及被告二人對於本院所為之提示,就證據能力方面並無 爭執,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 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經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並無顯不 可信之情況,採納該等證據自無礙被告二人於程序上之彈劾 詰問權利,而認上開證據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 ,是以之為本案證據並無不當,自得採為本件認定事實之基 礎,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2頁、第35頁、第37頁反面



),核與告訴人甲○○、乙○○於警詢、偵訊中指述情節大 致相符(見101 年度他字第8463號卷第57頁至第61頁、第11 8 頁至第128 頁,101 年度偵字第23083 號卷第48頁),復 經證人即甲○○之母曾金鑾、證人即全民住易社區警衛林 存義證述在卷(見同上偵字卷第31頁至第32頁、第94頁至第 96頁、第87頁至第89頁),並有告訴人甲○○提供之101 年 7 月31日至同年8 月1 日之電話錄音檔案與同年8 月3 日錄 影檔案蒐證光碟1 片與譯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事務官於101 年10月18日製作之勘驗筆錄(見同上他字卷第 22頁、第23頁至第25頁、第92頁至第95頁反面)、告訴人甲 ○○提供之101 年8 月16日、24日、29日電話錄音檔案與同 年8 月3 日社區監視器錄影畫面檔案之蒐證光碟1 片與譯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於101 年10月18日、 102 年2 月1 日製作之勘驗筆錄(見同上他字卷第39頁、第 40頁至第43頁、第95頁反面至第101 頁反面、同上偵字卷第 54頁至第64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01 年11月5 日新北警汐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交辦(查)單、員 警職務報告、101 年8 月2 日至同年月4 日之勤務表、101 年8 月3 日至同年月4 日之員警工作紀錄簿(見同上他字卷 第131 頁至第150 頁)、被告丁○○持用之手機(門號0000 000000)通聯紀錄在卷可稽(見同上偵字卷第33頁至第42頁 、第65頁至第84頁),足徵被告二人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 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均 已經證明,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所謂「公然」係指不 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已 共見或共聞為必要,且衹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 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司法院院解字第2033號解釋 意旨參照),另「侮辱」則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對人詈 罵、嘲笑、侮蔑,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以文字、言詞、 態度、舉動,而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或 不快之虞,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 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查就事實欄一㈠所示部分,被 告丁○○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公共道路旁,於10 1 年6 月17日下午4 時許公然以「幹你娘!乙○○你是我 表弟」等語辱罵告訴人乙○○,已足使他人感到難堪或不 快;另就事實欄一㈡所示部分,於101 年6 月19日晚間8 時45分許,在公共道路上公然以「蕭查某」、「幹你娘」 、「幹你娘雞掰」、「賤女人!婊子!」等語辱罵告訴人



甲○○,自屬輕蔑、嘲諷使人難堪之言語,且被告丁○○ 前開所為均足以貶損告訴人乙○○、甲○○之名譽,是核 被告丁○○如事實欄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 條 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另按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 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 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若僅 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 本罪(最高法院49年度臺上字第1636號、52年度臺上字第 751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按刑法第305 條所謂以加 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係以告 知將來的惡害為已足,雖亦常有如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 行為將有如何之惡害等言詞,亦僅係抽象的恫嚇,即與現 實具體的強制犯行有別,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242 號 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恐嚇係以使人心生畏怖為目的,而 以將加害之事實相通知,以妨害其意思活動之自由,其表 示方法之利用語言、文字、圖畫或舉動等,並無限制,且 加害之內容須行為人所得直接或間接支配之事,而以受惡 害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 觀上之危害為要件。查本件被告丁○○如附表一所示之發 話內容,明白向告訴人甲○○表示「我要你死於非命」、 「馬上殺了你」、「看我怎麼整你」等,係以加害生命、 身體之事通知告訴人甲○○,衡酌社會一般觀念、常情, 及一般有理解事務能力之人均得了解其意涵,並將因而心 生畏怖恐懼之情,至為顯明。且上開通話內容經由告訴人 甲○○告知告訴人乙○○,告訴人甲○○、乙○○均心生 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乙節,亦據告訴人甲○○、乙○○ 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見同上他字卷第58 頁、第61頁、第121 頁至第122 頁,本院卷第38頁反面) ,足認被告丁○○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詞已致使告訴人甲○ ○、乙○○生畏怖心,核與恐嚇之構成要件相符甚明。是 核被告丁○○如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 危害安全罪。被告丁○○如附表一所示多次以撥打電話方 式恐嚇告訴人甲○○、乙○○之犯行,時間尚稱緊接,前 後內容有延續性而互有關連,行為目的均係對告訴人甲○ ○、乙○○表達不滿,均侵害告訴人甲○○、乙○○之個 人法益,應認前後舉動不過為犯罪行為之一部份,顯基於 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單一法益,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 評價,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而被告丁○○此接續犯行, 係一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甲○○及乙○○之法益,係一行



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僅論以一個恐嚇危害 安全罪。
㈢按所謂「住宅」,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而言,「樓梯間 」雖僅供各住戶出入通行,然就住宅之整體而言,該樓梯 間為該住宅之一部分,而與住宅密不可分,侵入住宅附隨 之樓梯間,亦構成侵入住宅罪,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 2972號判例意旨亦可參照。查被告丁○○、丙○○如事實 欄三所示無故侵入告訴人甲○○所居住大廈之樓梯間,並 於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告訴人甲○○住處門口,公 然以如附表二所示言詞辱罵告訴人甲○○,自足以貶損告 訴人甲○○之人格及名譽;而被告丙○○以踹門及向告訴 人甲○○聲稱:「你最好門不要被我踹壞,踹壞我就開扁 」之方式恫嚇甲○○,致使告訴人甲○○心生畏懼等情, 業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39 頁),是核被告丁○○、丙○○如事實欄三所為,均係犯 刑法第306 條第1 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及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而被告二 人於短時間內,分別以如附表二所示言語辱罵告訴人甲○ ○,在時間及空間上具密接性及連貫性,難以個別區分, 顯係基於一個公然侮辱之犯意接續所為,並侵害同一法益 ,其行為獨立性尚屬薄弱,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為接續犯,應僅各論以一公然侮辱罪。又被告 丙○○持續以腳用力踹擊甲○○住處之大門,並向甲○○ 恫稱:「你最好門不要被我踹壞,踹壞我就開扁」之行為 ,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相同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 行分開,為接續犯,應論以一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丁○ ○與丙○○二人間,就如事實欄三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二人以侵入住宅之方 式達成辱罵及恐嚇告訴人甲○○之目的,應認被告二人均 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公然侮辱罪、 恐嚇危害安全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 之規定,各從一重依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㈣被告丁○○所犯上開公然侮辱罪2 罪、恐嚇危害安全罪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㈤爰審酌本案起因於被告丁○○認其與告訴人甲○○間有金 錢債務糾紛,不思循正當合法途徑解決,屢次出言辱罵、 恐嚇告訴人甲○○、乙○○,甚至與被告丙○○共同前往 告訴人甲○○住處恫嚇告訴人甲○○,造成告訴人等心理 畏懼,犯罪情節非輕,惟念被告二人犯後坦承犯行、表達



悔意,並當庭向告訴人甲○○、乙○○道歉及承諾不再騷 擾告訴人(見本院卷第39頁反面、第40頁),犯後態度尚 可,惟尚未得到告訴人等之諒解,併參酌被告丁○○前無 刑事犯罪前科紀錄之素行、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 度、現職為醫生及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生活狀況、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另審酌被告丙○○與告訴人甲○○素 不相識,因與被告丁○○為男女朋友而共同為本案犯罪事 實三所示恐嚇等犯行之犯罪動機及目的、犯罪手段、非居 於主導地位之參與犯罪情節、教育程度為專科畢業之智識 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之生活狀況,及檢察官具體求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見本院卷第39頁正、反面),稍 嫌過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 易服勞役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被告丁○○部分,另 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服勞役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 ,並於102 年1 月25日施行,惟本案無論依修正前刑法第 50條或修正後第50條第1 項之規定,均得併合處罰,即無 有利或不利之情形,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附此敘明) 。又被告丁○○、丙○○雖均坦承犯行,且被告丁○○前 無任何犯罪前科紀錄、被告丙○○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在卷可 按,然審酌被告丁○○僅因金錢糾紛即一而再、再而三公 然侮辱、恐嚇告訴人甲○○、乙○○,造成告訴人甲○○ 、乙○○於財產及人格權之損害,而被告丙○○非但未勸 阻被告丁○○依循正當法律途徑主張權利,反與之共同於 深夜前往告訴人甲○○住處,恐嚇、騷擾告訴人甲○○, 本院認被告丁○○、丙○○犯罪情節非輕,迄未有任何賠 償告訴人甲○○、乙○○損害之動作,或取得告訴人甲○ ○、乙○○之諒解,本院實難認被告2 人經此偵、審教訓 及刑之宣告,即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審酌本 案情形,認不宜併予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 前段,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305 條、第306 條第1 項、 第28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7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 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堤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何俏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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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發話時間 │撥打至甲○○│ 發話內容 │ 出處 │
│ │ │行動電話門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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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1年7月31│0000000000號│你按那死ㄟ都不知(3次) │101年度偵字第23083│
│ │日晚間11時│ │ │號卷第54頁 │
│ │53分許至同│ ├────────────────┼─────────┤
│ │年8月1日凌│ │你聽好,按那我不知哦 │同上偵字卷第54頁 │
│ │晨0時31 分│ ├────────────────┼─────────┤
│ │許 │ │我ㄟ找你(2次) │同上偵字卷第54頁 │
│ │ │ ├────────────────┼─────────┤
│ │ │ │你的生死門,生死門我買下來了 │同上偵字卷第54頁反│
│ │ │ │...... 你給我從生死門經過... 生 │面 │
│ │ │ │死門請你過... 我請你生死門過 │ │
│ │ │ ├────────────────┼─────────┤
│ │ │ │乙○○... 你爸把你的LJ(註:男性│同上偵字卷第54頁反│
│ │ │ │生殖器)剁掉... 我要你死於非命 │面 │
│ │ │ ├────────────────┼─────────┤
│ │ │ │瞎米叫做兄弟?啊?我厚你知恙什麼│同上偵字卷第54頁反│




│ │ │ │叫做兄弟... 你爸兄弟啦.. 你惹到 │面 │
│ │ │ │我.. 要讓你死啦... │ │
│ │ │ ├────────────────┼─────────┤
│ │ │ │你給我出來,馬上出來,你爸馬上殺│同上偵字卷第55頁 │
│ │ │ │了你 │ │
│ │ │ ├────────────────┼─────────┤
│ │ │ │你爸給你死,你爸跟你對決.. 打給 │同上偵字卷第55頁 │
│ │ │ │他死. │ │
│ │ │ ├────────────────┼─────────┤
│ │ │ │你看你怎麼死的都不知道喔 │同上偵字卷第55頁 │
│ │ │ ├────────────────┼─────────┤
│ │ │ │你等著看喔... 我洩漏所有訊息,我│同上偵字卷第55頁 │
│ │ │ │把所有訊息包括你地址,包括什麼,│ │
│ │ │ │給所有兄弟知道... │ │
│ │ │ ├────────────────┼─────────┤
│ │ │ │光頭暴牙哥... 你死掉了,你死掉了│同上偵字卷第55頁 │
│ │ │ │... 看我怎麼整你,你已經死掉了 │ │
├───┼─────┼──────┼────────────────┼─────────┤
│ 2 │101年8月16│0000000000號│叫光頭暴牙哥仔細聽,當所有東西放│同上偵字卷第61頁 │
│ │日某時 │ │到台面,他的兩個小孩也要掛了... │ │
│ │ │ │你很有種.. 我今天去找你,今天晚 │ │
│ │ │ │上不要走 │ │
├───┼─────┼──────┼────────────────┼─────────┤
│ 3 │101年8月16│0000000000號│乙○○... 我找你,我盯你,你給我│同上偵字卷第61頁 │
│ │日某時 │ │等著.. 我一定找你,包括你的兩個 │ │
│ │ │ │小孩... │ │
├───┼─────┼──────┼────────────────┼─────────┤
│ 4 │101年8月24│0000000000號│乙○○害你,乙○○是什麼東西.. │同上偵字卷第61頁反│
│ │日某時 │ │我讓他空前,我也讓他絕後,絕後你│面 │
│ │ │ │懂吧,你懂絕後的話就曉得我要做什│ │
│ │ │ │麼嘛 │ │
├───┼─────┼──────┼────────────────┼─────────┤
│ 5 │101年8月29│0000000000號│小孩今天開學嘛,我會叫人陪他上下│同上偵字卷第61頁反│
│ │日某時 │ │學,光頭暴牙哥,你不要躲在那裡嘛│面 │
│ │ │ │... 你曉得我怎麼找你, 你曉得 │ │
└───┴─────┴──────┴────────────────┴─────────┘
附表二:
┌───┬─────┬───────────────────────┬─────────┐
│ 編號 │ 發言者 │ 內 容 │ 出處 │
├───┼─────┼───────────────────────┼─────────┤




│ 1 │ 丁○○ │操你媽的 │101年度偵字第23083│
│ │ │ │號卷第56頁 │
├───┼─────┼───────────────────────┼─────────┤
│ 2 │ 丙○○ │你真的不要臉...沒有看過你這麼不要臉的女人 │同上偵字卷第5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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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丁○○ │操你媽的,你小孩子都不得翻身了 │同上偵字卷第57頁 │
├───┼─────┼───────────────────────┼─────────┤
│ 4 │ 丙○○ │你叫那個賤女人出來啊 │同上偵字卷第57頁 │
├───┼─────┼───────────────────────┼─────────┤
│ 5 │ 丁○○ │他自己要賤啊 │同上偵字卷第57頁 │
├───┼─────┼───────────────────────┼─────────┤
│ 6 │ 丁○○ │你真難幹,幹你娘,教壞你家老小 │同上偵字卷第57頁 │
├───┼─────┼───────────────────────┼─────────┤
│ 7 │ 丁○○ │你是所有不要臉的東西結合在一起 │同上偵字卷第57頁反│
│ │ │ │面 │
├───┼─────┼───────────────────────┼─────────┤
│ 8 │ 丙○○ │他媽的,賣就賣嘛... 還怕別人知道你賣啊,別人不│同上偵字卷第57頁反│
│ │ │知道你用賣的嗎? │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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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丁○○ │幹你娘 │同上偵字卷第57頁反│
│ │ │ │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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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丁○○ │大家都知道你用賣的,幹你娘... 警察來就知道你用│同上偵字卷第57頁反│
│ │ │賣的 │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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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