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1年度,40號
TPDM,101,金訴,40,201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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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訴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伍治強
選任辯護人 林聖彬律師
      劉昌崙律師
      孫安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
偵字第1597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伍治強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一款之散佈不實資料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叁拾陸萬肆仟壹佰玖拾柒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事 實
一、伍治強係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樓「精心 整合顧問有限公司」顧問,從事接洽承辦上市櫃公司法說記 者會及興櫃公司辦理初次承銷等業務。詎伍治強明知張世傑 (綽號古董張,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另經本院以100 年度金重訴1 號等判決【下稱本院前案】判處有期徒刑9 年 ,現上訴中)與蘇美蓉(檢察官另案通緝中)等人,意圖影 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共同謀議炒作在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唐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唐鋒公司) 股票,且明知唐鋒公司雖欲轉型與威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威炫公司)及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禧通公司)合作 ,生產850NM 面射型雷射晶片,安裝在威炫公司生產之監視 器上,並於民國99年7 月27日簽訂銷售授權書,然前開合作 計劃能否順利執行及所推出產品日後在市場上之反應,均仍 屬不明,且唐鋒公司尚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 處理準則編製相關財務預測,復無任何預估之具體依據,亦 無任何法人進行相關之財務預測,竟為藉此機會獲取不法利 益,而與張世傑蘇美蓉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於證券商營業處 所買賣之唐鋒公司股票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料之犯意聯 絡,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蘇美蓉張世傑規劃於同年8 月3 日在唐鋒公司舉辦簽約 記者會,作為唐鋒公司股票炒作行為之一環,且張世傑指 示蘇美蓉上開記者會應由知情之伍治強承辦,蘇美蓉便先 於同年8 月2 日,帶同伍治強至唐鋒公司位於桃園縣中壢 市○○○○區○○路0 ○00號營業處所內,與唐鋒公司董 事長周武賢(檢察官另案通緝中)、王寶葒(所涉違反證 券交易法案件,另經本院前案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現



上訴中)及相關人等召開會前會,欲就記者會內容、流程 及新聞稿內容等議題進行會商,期間伍治強曾接獲張世傑 之來電,遂依張世傑在電話中之指示,強力要求周武賢必 須在8 月3 日公開之新聞稿中,記載唐鋒公司當年度法人 預估之每股盈餘為每股新臺幣(下同)7 至8 元,並在唐 鋒公司原先已製作完成標題為「唐鋒公司記者會新聞稿」 、內容僅載明「但這二年來每年仍能有2 至3 元的利潤」 ,而未記載當年度具體獲利能力之新聞稿初稿(下稱新聞 稿初稿)上,加入「唐鋒(4609)於原來的小家電產品之 外,又再推出具高度競爭力之禧通科技授權的850NM 面射 型雷射晶片(VCSEL )的監控、安防相關領域產品,預期 8 月之後將陸續推出,使下半年營收及獲利表現具有高度 成長的空間。法人預估,在光電產品及原先小家電的穩定 成長之下,EPS 有機會達到8 元的水準」、「但這兩年來 每年仍能有3 元的利潤」等不實內容後,修改為標題仍為 「唐鋒公司記者會新聞稿」之新聞稿(下稱新聞稿複稿) ,嗣再由周武賢將前開伍治強增、改內容之新聞稿複稿之 用語,略加修飾為記載「... 相關領域內容產品,預期9 月之後將陸續推出」、「法人預估,... ,EPS 有機會達 到7 ~8 元的水準」、「但這二年來,每年仍能有2 ~3 元的利潤」等不實內容之新聞稿定稿(下稱新聞稿定稿) ,再於同年8 月3 日,在臺北君悅飯店召開且由周武賢主 持之記者會時,將記載如上所示不實內容之新聞稿定稿分 送與到場記者,並由不知情之唐鋒公司發言人簡麗貞於同 日下午5 時41分37秒,將前開不實內容之新聞定稿資料公 告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上,致到場採訪之不知情經濟日報、 工商時報記者於翌(4 )日按前開不實之新聞稿內容,登 載在經濟日報、工商時報上。唐鋒公司8 月4 日當日之股 票收盤價格即因前開不實利多消息之揭露,而上漲至每股 140.5 元。
(二)伍治強基於拉抬唐鋒公司股價之意圖,亦承前犯意聯絡, 依張世傑之指示,安排不知情之經濟日報記者於8 月3 日 記者會召開前即當日下午1 點半至2 點專訪周武賢後,再 於同年8 月9 日經濟日報Α12版刊登內容包含「唐鋒董事 長周武賢表示,與禧通科技共同以面射型雷射晶片製成的 雷射光源模組、雷射燈等,進軍監控、安防產業,拓展大 陸及全球市場,‧‧‧‧。法人預估,第4 季起,唐鋒VC SEL 業績將扶搖直上。‧‧月供貨300 萬顆,每顆外銷報 價至少1 美元。因此,法人推估,唐鋒第四季每股淨利將 達4 至5 元,加上小家電的貢獻,全年EPS 將有機會達到



7 到8 元」等不實資料之廣編稿,及另又安排不知情之工 商時報記者參考前開經濟日報記者所為之專訪及廣編稿, 再於同年8 月10日工商時報Α20版刊登內容包含「唐鋒董 事長周武賢表示,與禧通科技共同以雷射晶片製成的雷射 光源模組、雷射燈等,進軍監控、安防產業,拓展大陸及 全球市場,該公司已佈局多年‧‧,法人推估,唐鋒第四 季每股淨利將達4 至5 元,加上小家電的貢獻,全年EPS 將有機會達到7 到8 元」等不實資料之廣編稿;另於同年 8 月6 日出刊之先探雜誌內,以整合行銷企劃製作為名, 由伍治強親自撰載內容包含「唐鋒(4609)取得禧通科技 的850-NM面射型雷射晶片(VCSEL )授權,未來將整合雷 射晶片,出貨燈板給下游安控系統客戶,預估9 月份可以 開始交貨,月出貨量可達300 萬顆水準,毛利相對小家電 高。‧‧VCSEL 燈片8 月開始就會送樣給客戶,預期第4 季就開始有比較大的量開始出貨。預期今年和明年光電部 門的營收貢獻可能還是在家電之下,但是獲利則有機會在 今年就超越家電部門。‧‧法人預估第4 季每股盈餘力拼 4 至5 元,在光電產品及原先小家電的穩定成長之下,今 年ESP 有機會達到7 至8 元的水準」等不實資料之報導, 藉以散布不實之唐鋒公司利多消息,以哄抬唐鋒公司股票 之價格。是以,唐鋒公司於前開6 日、9 日及12日之股票 收盤價格,即因前開不實利多消息之揭露,而分別上漲至 每股160.5 元、163 元及165 元。
(三)伍治強於前揭散布唐鋒公司不實利多資料前、後,曾聽從 張世傑之建議,自行於前開8 月3 日唐鋒公司記者會召開 後之同年8 月5 日,先以每股150 元之價格購入唐鋒公司 股票65張,再於同年月9 日以每股171.5 元全數賣出,並 於同日以每股163 元購入10張,復於同月11日以每股156 元賣出10張,復於同月13日以每股176.5 元購入10張,嗣 於同月16日以每股188.5 元賣出10張,個人所獲得不法利 益達136 萬4,197 元。
二、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動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且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 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 2 項亦有明定;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 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 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 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規定 甚明。經查,就下列其餘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中, 雖有部分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伍治強與其辯護人均 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或書 面陳述作成之情況,並無非出於任意性或不正取供,或違法 或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依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得作為證據。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伍治強對其受委託舉辦唐鋒公司99年8 月3 日記者 會及安排經濟日報、工商時報記者對另案被告即唐鋒公司董 事長周武賢為採訪、報導,並撰載先探雜誌報導唐鋒公司之 新聞稿資料等事實,均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 交易法之犯行,並辯稱如下:
(一)伊並不清楚另案被告張世傑有要違反證券交易法,而且另 案被告蘇美蓉也是朋友介紹的,伊沒有意圖要影響其中市 場的價格,是另案被告蘇美蓉通知伊要去辦唐鋒記者會的 案子,伊只是一個廣告活動的業務,本來就應該竭盡心力 去做好客戶即另案被告張世傑所委託、交代的事情。伊是 於8 月2 號蘇美蓉找伊去開記者會時,伊才知道唐鋒公司 有這個產品,如果真的像唐鋒記者會上面所顯示出來的, 有這麼好的產品效果,且又做的出來的話,以伊自己個人 的認知,伊覺得前景是不錯的。伊當初辦活動時不清楚唐 鋒公司是否有公開發行財務預測,也沒有去調查,伊不曉 得有無什麼法人預測。
(二)新聞稿初稿不是伊寫的,伊形式上認定這個新聞稿是另案 被告王寶葒寫的,但是唐鋒公司有看過,是由唐鋒公司那 邊寄給伊的,而所謂的利潤、EPS 這部分,於伊修改新聞 稿初稿後,也有將新聞稿複稿回傳給公司,最後記者會結 案的新聞稿定稿,是唐鋒公司自己印出來帶過來的,伊只 是在作辦好記者會所有相關的事情。另案被告張世傑有打 電話給伊,但另案被告張世傑說的是要伊建議,所以伊也 建議另案被告周武賢說有營收就要有獲利,EPS 多少都沒 關係,但是要寫出來,另案被告張世傑就是打電話給伊, 要伊建議唐鋒公司寫EPS 7 到8 元,但另案被告周武賢並 沒有同意,在猶豫。而且晚上唐鋒公司傳給伊的第1 份稿 子即新聞稿初稿內文中,並沒有EPS 7 到8 元之記載,可 見另案被告周武賢並沒有聽從伊的建議內容,之後伊修改



過後,寄給唐鋒公司的稿子,即新聞稿複稿,才有寫EPS 有機會到7 至8 元的內容,但最後是由唐鋒公司確定後, 再把新聞稿定稿拿到記者會的現場。伊去參加會前會的時 候,伊跟另案被告周武賢在討論公司的內容,而這個時候 ,唐鋒公司有說到本業2 到3 元,光電部門4 到5 元,伊 只是幫唐鋒公司整合,伊說就把前後加一加不就有6 到8 元,這時候另案被告蘇美蓉都在會場,另案被告蘇美蓉有 打電話給另案被告張世傑,另案被告張世傑才打電話給伊 ,所以伊接了另案被告張世傑3 通電話,這個都可以證明 是另案被告張世傑打電話給伊,而不是伊打給另案被告張 世傑,所以伊後續才提案可以寫這個部分。
(三)伊是被另案被告蘇美蓉委託去開記者會,8 月3 號記者會 當天有經濟日報、工商時報專訪的記者,這篇新聞是於下 午2 點半以前就先做專訪,之後再開2 點半的記者會,而 伊完全不曉得要拉抬唐鋒公司股價一事,伊那時候也沒有 買唐鋒公司股票,這些新聞的內容全部都是唐鋒公司提供 給伊的,都是公司寫的稿子,伊是相信公司所講的內容, 而後面所說的先探雜誌部分,是當初在8 月2 號另案被告 蘇美蓉載伊去唐鋒公司的路上,另案被告蘇美蓉要伊想這 個記者會要什麼內容、要怎麼做,伊就跟另案被告蘇美蓉 提過第一個有記者會、第二個有專訪、第三個有先探,這 三個部分是一起整個執行下來的,有關於裡面所說的整合 行銷企劃部分,其實是先探週刊自己本身有一個整合行銷 業務部門,掛這個名稱是明確的告訴讀者這篇文章就是廣 告,而這篇先探雜誌裡面文章所談的內容,事實上與記者 會的內容及經濟日報專訪的內容幾乎大同小異,而伊只是 把新聞稿內容裡面攫取一部分來修改,登在先探雜誌上, 但這些伊都是以被委託者即一個業務員的角度去做的,因 為伊要收錢,而確實伊也有收到錢,先探雜誌的內容是伊 寫的伊整理的。
(四)伊都是在記者會看了真正的產品,且聽了新聞的內容,再 加上伊自己過去個人投資的經驗,伊自己才決定要去投資 去買這個股票,而伊所買或賣的所有依據完全都是由個人 決定,沒有聽任何人的意見。伊投資唐鋒公司股票中,有 賺、有賠,甚至伊在156 元賣掉後,再隔幾天又用176.5 元買進,這樣是賠錢的,可知這樣的投資方法與一般看公 司公告及看報紙的投資散戶的買賣行為模式,其實是相同 的。此外,另案被告張世傑在檢調這邊檢舉伊時,自己說 的很清楚,是因為看到伊開庭說的內容,才說伊去買賣股 票,但現在就變成伊於8 月5 日去找另案被告張世傑,另



案被告張世傑本身的證詞前後不合,且另案被告張世傑自 己說伊是打電話去下單的,但是事實上證明伊是網路下單 ,伊沒有打電話,而網路下單的電腦必須有密碼鎖定,不 是每台電腦都可以下單,伊的電腦鎖定是在伊家裡,所以 另案被告張世傑是公然的說謊。伊自己買賣股票是完全根 據自己的判斷,經濟日報的記者也有專訪另案被告周武賢 時半小時多,後續經濟日報及工商時報的記者也有去找蔡 世恩,蔡世恩所說的內容及獲利情況等這些,也都跟報紙 所刊的東西相同,這兩個記者都是資深記者,所以伊相信 記者的判斷是正確的,且伊看過唐鋒公司的產品,是非常 好的,而伊也相信唐鋒公司。另案被告王寶葒也有說過唐 鋒公司在本業可獲利2 到3 元,業外可獲利4 到5 元,且 蔡世恩聯合晚報的專訪過程中,也講過類似的內容,另 伊在8 月3 日唐鋒公司記者會上也有聽到類似的內容,8 月4 日伊也查了很多資料,所以於8 月5 日伊才在家裡自 己下單去買,從這可知伊並不曉得另案被告張世傑要炒作 的內容云云。
二、被告伍治強選任辯護人之辯護要旨略以:被告伍治強主張不 知道另案被告張世傑所為,也不知道散佈的內容不實,但我 們沒有辦法提出直接證明,所以只能提出間接證據。本案對 被告伍治強最不利的指訴就是另案被告張世傑的說法,但如 被告伍治強所講,另案被告張世傑跟被告伍治強有仇怨,所 以另案被告張世傑的說法有很多疑問,第一個疑問就是另案 被告張世傑說只要他炒作股票有關媒體宣傳,都是交給被告 伍治強負責,而另案被告張世傑在炒作唐鋒公司股票是在7 月下旬,有把這件事情跟被告伍治強講,而被告伍治強買賣 股票是在8 月開始,假設另案被告張世傑講的是對的,被告 伍治強應該有預期其會負責本案之媒體宣傳部分,不管何時 開始做媒體宣傳,假設被告有心,被告伍治強的進場時間點 應該不會在8 月5 日才開始,應該在7 月中下旬就開始,而 被告伍治強買進唐鋒股票的時間點是在8 月5 日即會前會、 記者會之後2 天才買,被告伍治強如果早就知道另案被告張 世傑要炒作股票,而且其要負責媒體宣傳部分,至少在2 號 就確定了,如果要藉機買賣唐鋒股票賺取利多,應該於2號 、3 號就會進場,不過被告伍治強卻等到5 號才進場。我們 認為唐鋒公司於8 月3 日就發布記者會之利多消息,本來就 可以預期一般人於知悉該利多消息之後,進場買賣唐鋒股票 ,這個時間點是合理的。如被告伍治強知悉炒作一事,則在 買進唐鋒股票後應該會長期持有,而不會高買低賣,或高買 後追高,又假設另案被告張世傑在7 月中下旬就跟被告伍治



強講過要炒作股票,被告伍治強應該要傾全力來買賣唐鋒公 司這檔股票才對,可是從被告伍治強之歷史成交紀錄來看, 被告伍治強當時另外還有買賣其他檔股票,是從此也可以間 接證明被告伍治強對於炒作不知情等語。
三、經查:
(一)查1.被告伍治強為精心整合公司顧問,從事接洽承辦上市 櫃公司法說記者會及興櫃公司辦理初次承銷等業務。2.被 告伍治強於99年8 月2 日,在唐鋒公司位於桃園縣中壢市 ○○○○區○○路0 ○00號之營業處所內,與另案被告蘇 美蓉及唐鋒公司董事長周武賢王寶葒及相關人等召開會 前會,就次日將召開之記者會內容、流程及新聞稿內容會 商,過程中另案被告張世傑曾打電話給被告伍治強,要被 告伍治強在會中建議另案被告周武賢在唐鋒公司新聞稿中 記載「唐鋒公司當年度法人預估之每股盈餘為每股7 至8 元」等語,且被告伍治強亦當場向另案被告周武賢建議另 案被告張世傑上開在電話中所提及之內容。3.唐鋒公司於 99年8 月3 日在君悅飯店召開之記者會新聞稿初稿中先記 載「這二年來每年仍能有2 至3 元的利潤」,嗣被告伍治 強又修改上開新聞稿初稿,修改、加入「唐鋒(4609)於 原來的小家電產品之外,又再推出具高度競爭力之禧通科 技授權的850NM 面射型雷射晶片(VCSEL )的監控、安防 相關領域產品,預期8 月之後將陸續推出,使下半年營收 及獲利表現具有高度成長的空間。法人預估,在光電產品 及原先小家電的穩定成長之下,EPS 有機會達到8 元的水 準」、「但這兩年來每年仍能有3 元的利潤」等內容,即 做成上揭新聞稿複稿,而最後周武賢又將上述新聞複稿略 加修飾並加入「... 相關領域內容產品,預期9 月之後將 陸續推出」、「法人預估,... ,EPS 有機會達到7 ~8 元的水準」、「但這二年來,每年仍能有2 ~3 元的利潤 」等內容後,做出上揭新聞稿定稿,再於99年8 月3 日在 臺北君悅飯店召開之唐鋒公司記者會上,分送與到場記者 。4.唐鋒公司發言人簡麗貞亦於99年8 月3 日下午5 時41 分37秒,將上開新聞稿定稿資料,公告在公開資訊觀測站 上。且經濟日報、工商時報記者於99年8 月4 日亦按前開 新聞稿定稿之內容登載在經濟日報、工商時報上。5.唐鋒 公司99年8 月4 日之股票收盤價格因上開利多消息之揭露 上漲至每股140.5 元。6.經濟日報記者專訪周武賢後,在 99年8 月9 日經濟日報A12 版刊登「唐鋒董事長周武賢表 示,與禧通科技共同以面射型雷射晶片製成的雷射光源模 組、雷射燈等,進軍監控、安防產業,拓展大陸及全球市



場……。法人預估,第4 季起,唐鋒VCSEL 業績將扶搖直 上。…月供貨300 萬顆,每顆外銷報價至少1 美元。因此 ,法人推估,唐鋒第四季每股淨利將達4 至5 元,加上小 家電的貢獻,全年EPS 將有機會達到7 到8 元」等內容之 廣編稿。7.工商時報產業記者在99年8 月10日工商時報A2 0 版刊登「唐鋒董事長周武賢表示,與禧通科技共同以雷 射晶片製成的雷射光源模組、雷射燈等,進軍監控、安防 產業,拓展大陸及全球市場,…法人推估,唐鋒第四季每 股淨利將達4 至5 元,加上小家電的貢獻,全年EPS 將有 機會達到7 到8 元」等內容之廣編稿。8.99年8 月6 日出 刊之先探雜誌以整合行銷企劃製作為名,刊登由被告伍治 強所整理撰寫之「唐鋒(4609)取得禧通科技的850- NM 面射型雷射晶片(VCSEL )授權,未來將整合雷射晶片, 出貨燈板給下游安控系統客戶,預估9 月份可以開始交貨 ,月出貨量可達300 萬顆水準,毛利相對小家電高…VCSE L 燈片8 月開始就會送樣給客戶,預期第4 季就開始有比 較大的量開始出貨。預期今年和明年光電部門的營收貢獻 可能還是在家電之下,但是獲利則有機會在今年就超越家 電部門…法人預估第4 季每股盈餘力拼4 至5 元,在光電 產品及原先小家電的穩定成長之下,今年EPS 有機會達到 7 至8 元的水準」等內容之報導。9.唐鋒公司於99年8 月 6 日、9 日及12日之股票收盤價格,因前開利多消息之揭 露,分別上漲至每股160.5 元、163 元及165 元。10. 被 告伍治強曾於99年8 月5 日,以每股150 元價格購入唐鋒 公司股票65張,再於同年月9 日以每股171.5 元全數賣出 ,並於同日以每股163 元購入10張,復於同月11日以每股 156 元賣出10張,再於同月13日以每股176.5 元購入10張 ,嗣於同月16日以每股188.5 元賣出10張等情,為被告伍 治強所不爭執,並經證人張世傑於偵查中(見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他卷第11074 號卷,下稱100 他卷 第94頁至第101 頁)、王寶葒於偵查中及本院另案審理中 (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他第7996號卷,下稱 99他卷二第242 頁至第248 頁;同署99年度偵字第21268 號卷,下稱99偵卷一第184 頁至第186 頁;本院100 年度 金重訴第1 號卷,下稱本院前案卷六第22頁至第38頁、第 248 頁反面至第250 頁;100 他卷第55頁至第57頁)、簡 麗貞於調查局、偵查中及本院另案審理中(見法務部調查 局臺北市調查處證據卷,下稱市調處卷第84頁至第90頁; 99他卷第118 頁至第122 頁;本院100 年度卷第146 頁至 第152 頁反面)、呂美娟於偵查中(見99他卷二第91頁至



第84頁)、蔡世恩於偵查中(見99他卷二第210 頁至第21 1 頁)分別證述綦詳,且有卷附唐峰公司記者會新聞稿初 稿、新聞稿複稿、新聞稿定稿(見100 他卷第19頁至第20 頁)、99年8 月9 日經濟日報A12 版及99年8 月10日工商 時報A20 版新聞稿、先探雜誌刊載有關上述唐鋒公司新聞 稿之版面內容(見100 他卷第22頁至第23頁、第80頁至第 81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臺買賣中心之唐鋒公司 股票交易意見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 第28006 號,下稱99偵卷二第50頁至第125 頁)及投資人 或集團交易明細表1 紙(見100 他字第38頁)等件在卷可 稽,應堪信為真實。
(二)關於唐鋒公司於99年8 月3 日記者會散發上開所示新聞稿 定稿、唐鋒公司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公告如上所示新聞稿 定稿內容之重大訊息、上揭經濟日報、工商時報廣編稿中 、8 月6 日先探雜誌之報導中關於唐鋒公司將推出具高度 競爭力之禧通公司授權850N M面射型雷射型晶片之監控、 安防相關領域產品,且法人預估唐鋒公司99年每股盈餘可 達7 至8 元內容等資料部分:
1.證人即唐鋒公司簽證會計師連淑凌於99年9 月23日接受調 查局人員詢問時陳稱:伊於97年底開始擔任唐鋒公司簽證 會計師,依據核閱後唐鋒公司99年第1 季財報顯示,唐鋒 公司99年第1 季獲利為672 萬1 千元,稅後每股盈餘為0. 14元;依據核閱後唐鋒公司99年第2 季財報顯示,唐鋒公 司上半年累計獲利為4,807 萬5 千元,稅後每股盈餘為1 元。而一般上市上櫃公司很少會做年度財務預測,唐鋒公 司於召開記者會後,為因應櫃買中心要求提出經會計師核 閱之財務預測資料,呂美娟才於99年8 月16日致電委任進 行財務預測之核閱,在此之前,唐鋒公司並未主動表示要 進行財務預測之核閱,在進行財務預測核閱過程,主要聯 絡窗口是呂美娟,但呂美娟表示光電產品事務要詢問蔡世 恩,故有一段時間,曾與蔡世恩聯繫,但蔡世恩回答及提 供之資料均無法佐證財務基本假設,後來經詢問呂美娟關 於蔡世恩在唐鋒公司之職務為何,呂美娟無法回答,所以 之後即改與呂美娟聯繫。伊事務所於99年8 月18日後陸續 收到唐鋒公司99年自結之財務預測資料,原本預測稅後基 本每股盈餘為每股7.22元,但因沒有估計員工分紅、所得 稅及相關調整,經過調整後,唐鋒公司自結之稅後基本每 股盈餘為5.72元,而唐鋒公司自結稅後盈餘增加之原因就 是在光電部門,在唐鋒公司自結財務預測資料顯示光電部 門可生產燈板、專業投射器等光電產品,99年9 月可出貨



1,860 個,到99年12月可出貨35萬2 千個,根據蔡世恩之 說明,可知99年9 月間出貨部分為樣本,所以量少,但無 法合理說明後續增加到35萬2 千個之銷售對象,亦無法提 出合理銷售依據,最後因呂美娟致電要求列明要補哪些資 料才願意出具標準式核閱報告,所以本事務所人員才在99 年8 月26日以電子郵件具體列明要求唐鋒公司提出成立光 電部分、生產雷射監視器企畫、生產及銷售流程及銳暢財 務預測之基本假設、佐證資料,但唐鋒公司無法提出相關 基本假設及佐證資料,所以於99年8 月底又提了一份不含 光電部門的財務預測,請伊先進行核閱,唐鋒公司無法決 定要使用哪一份財務預測,故伊迄今(即99年9 月23日) 均無法進行核閱等語(見99偵一卷一第98頁至第102 頁) ,並於偵查中結證稱:伊為唐鋒公司簽證會計師,曾對唐 鋒公司99年第1 季、第2 季財報進行核閱,於99年8 月16 日,呂美娟以電子郵件來函告知因唐鋒公司召開新產品記 者會,故櫃買中心要求唐鋒公司編制財務預測,伊即要求 唐鋒公司提供相關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及相關報表,但唐 鋒公司主要是提供臺灣地區家電部分,光電新產品部分只 能提供數據,沒有基本假設及佐證文件,因為資料不完全 ,伊出具非標準式核閱報告,針對光電產品部分,無法核 閱,唐鋒公司現在還陸續提供一部份基本假設及佐證資料 ,伊已經核閱9 月份訂單,金額很小,僅有一筆,10月份 部分還沒有查等語(見99偵一卷二第134 頁至第136 頁) ,是由上開證人之證詞,可知唐鋒公司99年上半年累計獲 利為4,807 萬5 千元,稅後每股盈餘僅為1 元。唐鋒公司 於99年8 月3 日召開前揭記者會後,為因應櫃買中心要求 提出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預測資料,呂美娟才於99年8 月 16日致電委任證人連淑凌會計師進行財務預測之核閱,在 此之前,唐鋒公司並未主動表示要進行財務預測之核閱, 而光電新產品部分,唐鋒公司僅有提供數據,未能提出基 本假設及佐證文件,因為資料不完全,針對光電產品部分 ,會計師無法核閱,且前開記者會召開後唐鋒公司之9 月 份光電產品,僅有1 筆金額很小之訂單等情。
2.證人呂美娟於本院前案審理中結證稱:於99年8 月2 日當 天,周武賢進辦公室要伊繕打新聞稿,周武賢手稿上面有 些數字,但經伊告知櫃買中心,唐鋒公司要召開記者會, 櫃買中心表示不能放數字,伊即將上情轉告周武賢,所以 唐鋒公司內部新聞稿沒有放數字,只有放這2 年來實際獲 利數2 至3 元,但記者會突然跑出每股盈餘7 至8 元,櫃 買中心翌日就發電子郵件請公司回答9 個問題,第一個問



題就是關於法人預估每股盈餘部分,伊即將問題傳真到周 武賢臺北家中給周武賢周武賢說會在99年8 月5 日告知 第一題應如何回答,周武賢之後即以手寫方式告知關於第 一題會請東霖投顧江慶財提供資料,伊本來只回覆櫃買中 心說是東霖投顧江慶財,櫃買中心說這樣不行,問公司有 無文件,伊打周武賢手機告知上情,周武賢表示晚點會有 人提供資料,後來下班時即由簡麗貞告知請伊致電王寶葒 ,經伊與王寶葒聯繫後,王寶葒即用電子郵件寄送江慶財 之研究報告,沒有簽名也沒有蓋章,只有打字寫江慶財, 伊看到該份資料後覺得不妥,因為上開研究報告上面寫99 年6 月28日,但內容卻有唐鋒公司於99年7 月中上旬才會 自結出來的數字,伊就將不合理處寫在上開研究報告上, 並轉寄給王寶葒王寶葒事後又提供一份江慶財有簽名、 蓋章之研究報告,內容已將伊提及前開不合理處拿掉,也 沒有提到每股盈餘7 至8 元,伊即把該份研究報告寄給櫃 買中心,櫃買中心回覆說上開資料並無每股盈餘7 至8 元 之內容,問伊還有無其他補充說明,伊即再打電話告知王 寶葒,王寶葒就拿好多本五八八週刊到公司,挑選其中一 份有每股盈餘7 至8 元之報導傳給櫃買中心,前開經過都 有告知周武賢,且也有作用印申請書,周武賢僅表示說知 道,沒有特別說什麼。因記者會跑出每股盈餘7 至8 元, 再加上櫃買中心於99年8 月4 日問了公司很多問題,伊想 說完了,以財務預測之編制準則而言,唐鋒公司可能會被 要求編財務預測。若按照99年8 月3 日記者會提出之每股 盈餘數字,要賺進每股盈餘1 元,需要賺4 、5 千萬元, 到99年底要賺進3 億元,是從來沒發生過的事情,且召開 記者會時,光電產品還沒有生產,開完記者會後,雖然有 生產,但都不良,只有賣晶片而已,到99年底賣晶片只賣 了5 萬元等語(見本院前案卷七第55頁至第58頁),並於 偵查中結證稱:櫃買中心於99年8 月13日發文給唐鋒公司 要求在10日內公告完整財務預測,伊即馬上將函文轉發給 周武賢及簽證會計室,伊有請周武賢提供相關資料,後來 蔡世恩有提供光電營收預測、費用預測、產品成本預測, 伊即根據相關資料做出一份每股稅前盈餘6 至7 元之初稿 損益表,伊有將初稿寄給周武賢看,周武賢同意,伊即將 數字給會計師,會計師就按照核閱程序要求提供佐證資料 ,但期限屆至,蔡世恩提供資料還是不完整,會計師即對 此部分出具保留意見等語(見99年度他卷二第91頁至第93 頁),且於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時陳稱:伊於89年間進入 唐鋒公司擔任財務部副理,後升任財務部經理,負責公開



資訊觀測站資料申報、月結報表編制等相關業務。伊不清 楚唐鋒公司99年8 月3 日記者會發佈新聞稿中提及99年每 股盈餘有機會達到7 至8 元是如何計算,在唐鋒公司召開 前開記者會前,周武賢等人並沒有請伊計算唐鋒公司相關 財務預測數據,而唐鋒公司在99年7 月27日與禧通公司簽 約前或後,均未在公司內部成立光電部門,公司也沒有編 列光電部門或相關生產線的預算等語綦詳(見99他卷二第 80頁至第84頁),且參證人即另案被告被告王寶葒於本院 前案審理中所證稱:前開呂美娟所述確實為事實,周武賢 有打電話問伊法人預估報告要怎麼處理,伊即打電話給蘇 美蓉,蘇美蓉說會處理,之後提出資料都是蘇美蓉交給伊 的等語(見本院前案卷七第58頁),是由上開各項證據綜 合以觀,可知唐鋒公司於前揭記者會召開前根本沒有預測 99年度之每股盈餘,也沒有計算唐鋒公司相關財務預測數 據,甚至並未在唐鋒公司內部成立光電部門,公司也沒有 編列光電部門或相關生產線的預算,至99年底晶片只賣了 5 萬元,且關於法人預估每股盈餘部分,亦無任何實際、 正確之客觀參考資料之事實。
3.證人即另案被告被告王寶葒於本院前案審理中亦曾結證稱 :在唐鋒公司記者會之前,只有五八八有提到99年每股盈 餘7 至8 元、100 年每股盈餘可以達到20元、30元等語綦 詳(見本院前案卷六第250 頁),再再可知唐鋒公司99年 度每股盈餘可達7 至8 元之相關消息,除另案被告張世傑 之588 網站及588 週刊外,並沒有任何法人機構有提出相 同之看法。復由唐鋒公司於99年12月6 日經會計師核閱之 財務預測資料(參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00 年4 月 22日檢送唐鋒公司99年度12月財務預測資料1 冊,見本院 前案卷二第168 頁及唐鋒公司99年12月財務預測資料卷) 及唐鋒公司99年度經會計師核閱之合併財務報表(見本院 前案卷五第48頁至第52頁)合併以觀,可知悉唐鋒公司99 年12月6 日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預測資料顯示99年度稅前 基本每股盈餘為2.57元、稅後基本每股盈餘為2.23元,並 於重要基本假設彙總部分就光電產品銷貨收入提出說明「 ... 近幾個月來,本公司經營團隊在此產品之研發、試驗 及市場推廣等工作投入極大心力,但因籌備時間倉促,加 上研發過程某些技術需要克服,如產品穩定性及品質測試 等,因此於99年度有關光電產品並未認列重大之銷貨收入 」,且唐鋒公司99年度經會計師核閱之合併財務報表亦顯 示99年度稅前基本每股盈餘為2.32元、稅後基本每股盈餘 為2.03元,而綜觀本案卷內資料,可查知除如588 網站、



588 週刊曾於99年8 月2 日唐鋒公司記者會之會前會舉辦 之前,發布唐鋒公司99年度每股盈餘可達8 元之訊息外, 亦無任何媒體報導或法人進行唐鋒公司99年度每股盈餘可 達8 元之相關財務預測之事實。
4.綜上,顯見唐鋒公司於99年8 月3 日記者會散發上開新聞 稿定稿、唐鋒公司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上公告如上所示新聞 稿定稿內容之重大訊息、前揭8 月9 日經濟日報A12 版及 8 月10日工商時報A20 版廣編稿、上揭8 月6 日出刊之先 探雜誌中,關於唐鋒公司將推出具高度競爭力之禧通公司 授權850NM 面射型雷射型晶片之監控、安防相關領域產品 ,且法人預估唐鋒公司99年度每股盈餘可達7 至8 元等內 容,均屬毫無實據之不實資料無訛。
(三)被告伍治強與另案被告張世傑蘇美蓉在客觀上有共同違 反證券交易法第155 條第1 項第6 款、第2 項及第171 條 第1項第1款規定犯行部分:
1.證人即另案被告張世傑於本院102 年4 月10日審理期日結 證稱:伊認識在庭被告伍治強大約有10年,從92年左右就 認識,當時伍治強是作媒體和財經記者方面的行業。在伊 工作的時候,有跟伍治強接觸的機會,因為伊於92年開始 就陸續有炒作過很多支股票,那時候股票有需要在媒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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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唐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