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判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日出印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環球印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慈
代 理 人 張振興律師
被 告 吳思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
長民國101 年10月5 日以101 年度上聲議字第4672號駁回聲請再
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
度偵字第912 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 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日出印象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原名環球印象國際有限公司)以被告吳思瑤涉犯妨害 名譽罪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 提出刑事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於民國101 年5 月7 日以 101 年度偵字第912 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 ,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長於101 年10 月5 日以101 年度上聲議字第4672號處分書,認再議無理由 而為駁回之處分,該處分書業於101 年11月9 日送達聲請人 ,而聲請人則於同年月16日委任律師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 判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偵查卷宗核閱屬實,並有聲請人 所提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戳章與所附刑事交付審 判委任書狀在卷可考,是本件聲請程序於法並無不合,先予 敘明。
二、聲請人原告訴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環策公司)前與臺北市立美術館(下稱北美館)共同舉 辦高更、莫內等美術展覽,該等展覽嗣固因環策公司財務虧 損、股東內訌、業務停擺之故,致未能與北美館辦理結案手 續,惟環策公司之經營狀況與聲請人無關,聲請人為成立三 年之優良廠商,營運正常、債信良好,從未積欠往來廠商款 項,且僅承包上開展覽衍生商品之販售,並與環策公司為各 自獨立之公司。而被告為臺北市市議會議員,為質詢臺北市 政府文化局(下稱文化局)弊案,未經查證上開情事,竟於 其在臺北市議會召開記者會前之100年7月29日某時,基於妨 害聲請人名譽之犯意及意圖散布於眾,以新聞稿之方式向各
家新聞媒體發布:「環球印象有限公司與環球策展公司一口 氣承包4檔北美館特展(高更、莫內、蘇格蘭國家畫廊、比 利時皇家美術館等特展),發生嚴重財務糾紛,積欠國內外 廠商鉅款未能償還,更導致後兩檔特展臨時喊卡,傷及臺北 市政府形象,更鬧出國際大笑話..且積欠各國廠商高達兩千 餘萬元佈展費用可能都要由文化局買單」等指述聲請人對外 具嚴重財務糾紛及積欠廠商鉅款等不實內容之文件(下稱系 爭言論),並經自立晚報、PChome網路新聞、華視電視台新 聞網、被告之Facebook臉書等網路電子媒體,分別於10 0年 7月29日至8月2日期間作出報導,供不特定多數人上網瀏覽 ,使社會大眾誤認聲請人財務不佳,足以貶損聲請人名譽,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嫌云云。三、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
㈠、本案聲請人認被告涉犯誹謗罪嫌所提出之刑事告訴,經臺北 地檢署檢察官認被告身為議員,有監督北美館涉及公共利益 事務之職責,將聲請人與環策公司並列均係積欠廠商款項之 公司,並非單獨指控聲請人,且環策公司確有積欠廠商鉅額 款項,而聲請人與環策公司除共同承包北美館上開展覽,又 常經媒體相提並論,並以「密切合作」、「同一董事長」、 「相互持股」等語形容而未見聲請人澄清,聲請人尚代替環 策公司償還部分欠款,易令人聯想雙方為同一公司,是被告 經查證相關媒體往來文件後以為質詢,可認其有理由確信為 真實,主觀上並無誹謗聲請人之犯意,而於101 年5 月7 日 以101 年度偵字第912 號處分不起訴。經聲請人聲請再議後 ,又經高檢署檢察長認原檢察官偵查結果無何違誤及不當為 由,而以101 年度上聲議字第4672號處分駁回再議。㈡、惟查,聲請人與環策公司各為獨立之法人,環策公司積欠廠 商款項與聲請人無關,聲請人僅基於道義責任為環策公司償 債,被告所提證據均不足以證明聲請人具嚴重財務糾紛,被 告既為民意代表,應較一般民眾知悉法律及具查證能力,其 未經查證即依投訴民眾所指對聲請人為系爭言論之指控,顯 具誹謗聲請人之犯意,爰聲請准予交付審判等語。四、按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1 規定告訴人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 判,係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裁量權」制衡之一種外 部監督機制,法院僅就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是 否正確加以審查,以防止檢察機關濫權,依此立法精神,法 院就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審查,應以審酌告訴人所指摘不利 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 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為限(臺灣高等 法院暨所屬法院93年11月25日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亦同此見
解)。而同法第258 條第3 項規定法院審查聲請交付審判案 件時「得為必要之調查」,其調查證據之範圍,自應以偵查 中曾顯現之證據為限,不得就聲請人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 ,亦不得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否則將與刑事訴訟法第26 0 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亦使法院僭越檢察官之職 權,而有回復「糾問制度」之虞。且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即 如同檢察官提起公訴使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是法院裁定交付 審判之前提,必須偵查卷內所存證據已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 1 條第1 項規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亦即該案件已經 跨越起訴門檻。從而,法院就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之案件, 若依原檢察官偵查所得事證,依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判斷未 達起訴門檻,原不起訴處分並無違誤時,即應依同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之規定,以告訴人之聲請無理由而裁定駁 回之。
五、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 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 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 6 號判例參照)。又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 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 、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 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 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 310 條第1 項及第2 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 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 。惟同條第3 項前段則規定「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 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 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 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而行為人 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 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 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 ,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 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310 條第3 項與憲法 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參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09 號解釋意旨)。因此,行為人就其發表非涉及私德而與 公共利益有關之言論所憑之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 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應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 」之認識,倘行為人主觀上無對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不 實」之認識,即欠缺誹謗罪之故意。此與美國於憲法上所發
展出的「實質惡意原則(或稱真正惡意原則,actualmalice )」,大致相當,是發表言論者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 實,或因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即應就其 不實內容之言論受法律所制裁。換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 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若其主觀上確 信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實為真實者,即認不具誹謗之故意。六、經查:
㈠、被告為臺北市議會議員,其在100 年7 月29日前某時,以新 聞稿之方式發布「環球印象有限公司與環球策展公司一口氣 承包4 檔北美館特展(高更、莫內、蘇格蘭國家畫廊、比利 時皇家美術館等特展),發生嚴重財務糾紛,積欠國內外廠 商鉅款未能償還,更導致後兩檔特展臨時喊卡,傷及臺北市 政府形象,更鬧出國際大笑話..且積欠各國廠商高達兩千餘 萬元佈展費用可能都要由文化局買單」等文字之系爭言論, 並分別於100 年7 月29日至8 月2 日間,經刊載或轉載於自 立晚報、PChome網路新聞、華視電視台新聞網、被告之Face book臉書等網路電子媒體,供不特定多數人上網瀏覽等情, 有上開新聞稿、網路電子媒體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稽,復為 被告所坦承,堪信為真實。
㈡、聲請人固主張被告明知聲請人公司財務健全,且與環策公司 各為獨立之法人,環策公司積欠廠商款項與聲請人無關,仍 指聲請人積欠廠商鉅額款項,顯具誹謗故意云云。惟查,聲 請人與環策公司於99、100 年間承包北美館高更、莫內、蘇 格蘭國家畫廊、比利時皇家美術館4 檔特展,而上開特展嗣 因財務問題,高更、莫內2 展覽經舉辦惟未與北美館辦理結 案,蘇格蘭國家畫廊、比利時皇家美術館2 展覽則未舉行等 情,業已於被告為系爭言論前,分別經多數媒體登載報導, 有如附表所示媒體報導資料影本可證,然觀該等媒體揭載內 容,均係將聲請人及環策公司並稱為上開特展之主辦廠商, 未明確區別其分工及承辦範圍,甚有部分報導係指2 公司之 負責人相同或逕稱為同一公司者,且上開特展之承辦過程, 依負責該等展覽畫作保全之荷蘭保全公司Ton Hoofwijk Fin e Art Security(下稱荷蘭保全公司)所寄發信函內容觀之 ,係先由聲請人於99年間向荷蘭保全公司聯絡接洽欲舉辦該 等展覽後,再於同年第3 季將展覽活動業務轉給環策公司( 信函內容為:「In 2010, I was contacted andcontracted by Taiwanese company,Universal Impression from Taipe i.This company wanted to host world class quality ex hibition in cooperation with the Taipei Fine Art Mus eum. In the third quarter of 2010, the art exhibitio
n activities were transferred to another company:uni versal Exhibition.」)。另環策公司迄100 年2 月22日止 ,就高更、莫內2 展覽確仍積欠協力廠商款項共計3,435 萬 5,187 元,聲請人並於100 年7 月20日前為環策公司墊付其 中700 至800 萬元款項,有100 年8 月1 日荷蘭公司英文信 件、文化局101 年2 月22日答復文件暨附件欠款明細表、北 美館高更、莫內展結案會議紀錄及簽到簿各1 紙在卷可稽。 是綜合上開情事觀之,當已足使一般外界閱聽人產生聲請人 與環策公司具密切合作之關係,甚在實質經營上具同一性之 認定,故被告據此等資訊將聲請人與環策公司併予列名,而 為其等就上開特展具財務問題及積欠廠商款項之系爭言論, 堪認其主觀上已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言為真實。此外,被告 係於100 年6 月3 日臺北市議會市政總質詢期間,對臺北市 長郝龍斌、文化局長謝小韞、北美館長吳光庭,就文化局、 北美館與聲請人及策展公司舉辦上開特展所生經費來源、營 運結果及法規規範等問題為質詢,因認未得滿意答覆,為達 民意代表監督市政及訴諸公眾揭弊之目的,乃續以新聞稿方 式就該等議題發布系爭言論供網路電子媒體轉載報導,有臺 北市議會公報第84卷第1 期100 年6 月3 日市政總質詢第13 組速記錄、被告100 年8 月2 日新聞稿在卷可考,故其為系 爭言論之目的及內容,係為質疑文化局及北美館是否以舉辦 上開特展之方式圖利特定廠商、官商勾結及濫用公帑,乃輔 以承辦上開特展之廠商之資力及財務狀況為佐證,其言論內 容確與公益有關而非僅針對聲請人個人,亦難謂有何誹謗聲 請人之惡意。
七、綜上所述,被告就其以系爭言論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實,據相 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不具實質惡意,並無誹謗告訴人之主 觀犯意,依刑法第310 條第3 項無足該當誹謗之罪責。原不 起訴處分書認被告應為不起訴處分,及高檢署檢察長認聲請 人之再議無理由而為駁回之處分,於法並無違誤,聲請人所 指摘各節均不足以動搖原偵查結果,是本件聲請交付審判,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 條之3 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陳諾樺
法 官 林呈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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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媒體名稱│登載日期│內文標題│內容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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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聯合報 │100 年3 │「考察費│「北美館再起風波。市議員王世堅昨天│
│ │ │月23日 │廠商付?│指出,北美館一組長多次出國考察,接│
│ │ │ │北美館:│受包含環境公司、環球印象國際公司等│
│ │ │ │館務基金│贊助,而環印恰好是「永遠的他鄉-高│
│ │ │ │」 │更展」的主辦單位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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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自由時報│100 年3 │「王世堅│「..王世堅指出,承攬高更、莫內展的│
│ │ │月30日 │:廠商贊│環球策展公司與環球印象公司,承攬北│
│ │ │ │助出國,│美館2011年整年檔期,但在北美館與廠│
│ │ │ │文化局長│商去年簽約前,廠商多次贊助北美館相│
│ │ │ │不避嫌」│關人員及文化局長謝小韞等出國考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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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典藏‧今│100 年4 │「臺北市│「..北美館與民間公司合作「特展」的│
│ │藝術雜誌│月 │立美術館│數量,自2009年之後,開始變得頻繁。│
│ │第223 期│ │「特展」│截至目前為止,在館內預定的展覽時間│
│ │ │ │風波追蹤│表上,2011年緊接「高更展」和「莫內│
│ │ │ │、分析與│展」之後,還有7 月2 日同時登場的「│
│ │ │ │評議」 │蘇格蘭國家畫廊」和「比利時皇家美術│
│ │ │ │ │館」兩檔特展。可議的是,2011年內四│
│ │ │ │ │檔特展的合作單位,都是同一家民間公│
│ │ │ │ │司,亦即「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
│ │ │ │ │以下簡稱「環策」)暨「環球印象國際│
│ │ │ │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印」)。..│
│ │ │ │ │迅雷不及掩耳的是,北美館與環策/環│
│ │ │ │ │印的密切合作關係,很快就因「高更展│
│ │ │ │ │」票房不佳的緣故,而出現變化。根據│
│ │ │ │ │文化局長謝小韞和環策公司於3 月18日│
│ │ │ │ │和19日向新聞媒體透露的數據指出:「│
│ │ │ │ │高更展該公司出資超過一億元,美術館│
│ │ │ │ │僅出資500 萬元;參觀人數達17萬人,│
│ │ │ │ │與預期上有落差,造成民間投資重大虧│
│ │ │ │ │損..。」(參見臺北市文化局「有關聯│
│ │ │ │ │合報3 月19日報導文化局長謝小韞『介│
│ │ │ │ │入北美館策展』一文」之新聞稿。)票│
│ │ │ │ │房連帶衍生性商品販售不足的情況下,│
│ │ │ │ │直接而現實地反應為策展公司無法如期│
│ │ │ │ │支應欠款。如此,導致環策與負責高更│
│ │ │ │ │展運輸暨佈展的海灣國際公司失去信任│
│ │ │ │ │關係,後者更拒接卸展與展品回程的運│
│ │ │ │ │輸。策展公司財務不健全,北美館連帶│
│ │ │ │ │陷入損及國際信譽的危機。..已知的是│
│ │ │ │ │,環策與海灣國記得合作關係於2010年│
│ │ │ │ │下旬破裂之後,高更展作品的回程運輸│
│ │ │ │ │和卸展工作,被迫臨時更改為翔輝運通│
│ │ │ │ │有限公司。同樣地,原定由海灣國際負│
│ │ │ │ │責運輸和佈卸展的「莫內花園」特展,│
│ │ │ │ │也因為環策財務的疑慮,要求北美館和│
│ │ │ │ │出借展品的法國瑪摩丹莫內美術館同意│
│ │ │ │ │,變更為翔輝運通。據了解,就在「莫│
│ │ │ │ │內花園」展品運抵臺灣境內之後,環策│
│ │ │ │ │繼續上演延遲支付款項的痼疾,一度導│
│ │ │ │ │致「莫內花園」展品可能原機遣回的國│
│ │ │ │ │際醜聞。..以環策/環印新臺幣3 千萬│
│ │ │ │ │元左右的公司資本規模,貿然操作高達│
│ │ │ │ │1 億元以上的展覽製作,最終卻因票房│
│ │ │ │ │遠遠不如預期,潛在虧損高達6 、7 千│
│ │ │ │ │萬元之多。無怪乎,公司延遲付款的現│
│ │ │ │ │象頻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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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簡余晏部│100 年4 │「郝市長│「..三位議員表示上述的指控並非空穴│
│ │落格 │月28日 │,說好的│來風,這一項政策由教育局負責向高更│
│ │ │ │高更莫內│特展以及莫內特展的策展廠商-「環球│
│ │ │ │優惠票呢│策展股份有限公司暨環球印象國際有限│
│ │ │ │?」 │公司」,購買10萬張學生優惠券,..。│
│ │ │ │ │而這間「環球策展股份有限公司暨環球│
│ │ │ │ │印象國際有限公司」就是先前爆發與北│
│ │ │ │ │美館特展簽約前,多次贊助北美館人員│
│ │ │ │ │以及文化局長謝小蘊出國考察的廠商,│
│ │ │ │ │據了解這次兩個特展票房都遠不如預期│
│ │ │ │ │,廠商虧損嚴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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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典藏‧今│100 年5 │「從「合│「..至於北美館,雖然謝局長也曾說明│
│ │藝術雜誌│月 │法」背後│國際大展往往需要兩年的規畫期,但以│
│ │第224 期│ │,再視特│「永遠的他鄉-高更」一展為例,北美│
│ │ │ │展風暴的│館排定去年11月開展的高更展,竟然到│
│ │ │ │法令問題│開展前一個月才進行與合辦單位環球策│
│ │ │ │」 │展與環球印象公司完成簽約事宜,開展│
│ │ │ │ │前半年(去年4 月至5 月間),北美館│
│ │ │ │ │都仍在尋求和聯合報合辦高更展的溝通│
│ │ │ │ │。..若「高更展」按照謝小韞和環球策│
│ │ │ │ │展所聲稱,總預算為1 億元,北美館出│
│ │ │ │ │資500 萬元,則解繳回市庫的票房亦即│
│ │ │ │ │僅5 %不到,「多少股數抽多少收益」│
│ │ │ │ │看似合理,但別忘了同為合辦機構「免│
│ │ │ │ │收場地租金」,外加環球策展與環球印│
│ │ │ │ │象有互相持股,分工混雜時,在禮品店│
│ │ │ │ │的帳目過去便有承辦「世外桃源:龐畢│
│ │ │ │ │度中心收藏展」的「祥瀧」出現拆漲問│
│ │ │ │ │題未解,更何況在策展、掮客、簽約程│
│ │ │ │ │式上角色不清的單位上,更可巧立名目│
│ │ │ │ │規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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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苦勞網 │100 年5 │「北美館│「吳牧青表示,環球/環印公司只是一│
│ │ │月23日 │特展承包│間成立短短僅一年的私人策展單位,竟│
│ │ │ │引爭議,│然可以在連續將近一年的時間,通吃包│
│ │ │ │陳界仁批│辦整座北美館最主要的一樓、三樓展覽│
│ │ │ │扼殺本土│空間。 │
│ │ │ │藝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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