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8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德山
選任辯護人 謝美香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761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黃升宏告訴被告曾德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 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第前段項 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具狀撤回告訴,依照 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 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