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57號
TPHV,90,重訴,57,20010904,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十七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三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
一、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仟萬元整,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請准原告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貳、陳述:
一、緣被告甲○○乃另一被告乙○○之友人,甲○○在知悉乙○○已婚情形下,於民 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前一百八十一日至第三百零二日間,在甲○○位 於台北縣深坑鄉居正山莊六巷六號五樓租屋處通姦,甲○○因此懷孕,並於同年 十一月六日於臺大醫院產下一女,上開犯行,業經原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九 一九號刑事判決確認無誤。
二、被告甲○○乙○○通姦之行為,雖未造成原告財產上損害,然渠等侵害配偶間 因婚姻互負誠實義務之權利甚鉅,兩人共同侵害原告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徵諸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及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  第三項等規定,渠等應連帶賠償相當之金額予原告。三、復查原告為嘉鈺機械有限公司潔塵清潔有限公司之董事,另原告擔任冠鼎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有相當之所得收入,顯見原告於社會上享有一定之身分 地位,於年近半百之時,始明遇人不淑,只得默默承受旁人異樣眼光,且原告尚 須負起撫育子女之責,內心苦楚,難以形諸筆墨,憶起往日家庭和樂之景,不勝 唏噓,渠等枉顧原告身為乙○○妻之權利,而為通姦犯行,致使原告內心受創甚 深,平復之日遙遙無期。
四、查乙○○等妨害婚姻案件,現正由本院審理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 第一項、第四百九十二條規定,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乙、被告方面:
壹、聲明: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貳、陳述:




一、乙○○部分:
(一)本人是公司負責人,卻被原告趕出公司,原告將我們的公司吃掉,其已觸犯 偽造文書。
(二)本人已被限制出境,並無金錢可以給原告。二、甲○○部分:
(一)本人生有一個小孩,為什麼要賠錢給原告? (二)原告公司曾向本人借錢,均未歸還。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為被告乙○○之友人,甲○○在知悉乙○○已婚 情形下,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前一百八十一日至第三百零二日間,在甲○ ○位於台北縣深坑鄉居正山莊六巷六號五樓租屋處通姦,甲○○因此懷孕,於八 十九年十一月六日於臺大醫院產下一女。被告二人通姦行為,雖未造成原告財產 上損害,然侵害原告因配偶間婚姻互負誠實義務之權利甚鉅,兩人共同侵害原告 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原告於社會上又享有一定之身分地位,於年近半百之時, 始明遇人不淑,只得默默承受旁人異樣眼光,且原告尚須負起撫育子女之責,致 使原告內心受創甚深,平復之日遙遙無期等情,爰本於侵權行為求為命被告連帶 給付原告壹仟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利息之判決。
被告等則以:(一)乙○○之公司已被原告併吞,其已無金錢可給付原告。(二 )甲○○曾經借錢予原告之公司,惟原告並未返還等語,資為抗辯。二、查原告為被告乙○○之妻,有戶口名簿可證,又原告主張:甲○○乙○○之友 ,在知悉乙○○已婚之情形下,曾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前一百八 十一日至第三百零二日間,在甲○○位於台北縣深坑鄉居正山莊六巷六號五樓租 屋處通姦,甲○○因此懷孕,並於同年十一月六日於臺大醫院產下一女之事實, 為被告等所不否認,並有相片十四幀及被告甲○○生產資料等在刑事卷可稽,其 通(相)姦之刑事責任,亦經刑事法院以:乙○○丙○○為夫妻關係,甲○○乙○○友人,知悉乙○○已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前一百八十一日至第 三百零二日間某天,乙○○甲○○在台北縣深坑鄉居正山莊六巷六號五樓甲○ ○租屋處通姦一次,甲○○因而懷孕。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甲○○於台大醫院 產下一女,認定乙○○甲○○分別觸犯通姦或相姦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 定,有本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五四號妨害家庭案卷可證,兩造對於刑事判決  亦均表示無意見,被告有通姦、相姦之侵權行為事實應堪認定。三、按與夫妻之一方相姦,既足以破壞夫妻間共同生活之圓滿與家庭之幸福,對於配 偶之他方自屬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人,該被害人精神上自受有 痛苦。而所受之痛苦,雖非財產上之損害,按之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 之規定,仍得對之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又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本件被告既有通姦、 相姦之侵權行為事實原告據以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損害,自非無據。被告抗辯無 錢給付及曾經借錢予原告之公司,而原告並未返還等,均不得據為拒絕賠償之理 由。惟原告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一千萬元,尚嫌過高,本院斟酌兩造身分、經濟



能力及社會地位(原告民國四十二年生,實踐家專畢業,工廠負責人,有一棟房 屋,一輛轎車,房屋被拍賣中。被告乙○○民國四十年生,工業專科學校畢業, 公司負責人,無任何財產。被告甲○○民國五十二年生,大學畢業,目前無業, 有一輛車,二間房子,如賣掉房子還不夠還貸款。)等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連 帶賠償三十萬元為適當,超過部分即非正當。
四、據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損害,在三十萬元範圍內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法定利 率即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所命給付金額未逾新台幣壹百萬元,依法不得上訴第三審,無宣告假執行 之必要,至駁回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原告假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主張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與本院之心 證及判決結果已無影響,均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七、結論: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七十九條但書、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欲 君                      法 官 藍 文 祥                      法 官 陳 博 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不得上訴。
原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書記官 林 麗 觀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1/1頁


參考資料
潔塵清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鈺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