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285號
TCDV,102,除,285,2013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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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歐林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紅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9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林秋紅」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歐林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秋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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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林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