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243號
TCDV,102,重訴,243,201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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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原   告 王欣弘
被   告 王塗秀英
      王美銖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50,000 元(計算
式:2,660,000+3,890,000 =6,5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5,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 元,並附
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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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