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原 告 王欣弘
被 告 王塗秀英
王美銖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50,000 元(計算
式:2,660,000+3,890,000 =6,5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5,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 元,並附
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