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43號
TCDV,102,重訴,143,201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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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方
被   告 林晋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參萬柒仟零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壹仟捌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參佰萬肆拾柒萬伍仟貳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陸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參佰壹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強訊郵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強訊公司) 邀同訴外人即強訊公司法定代理人宋志文與被告為連帶保證 人,於民國100 年8 月25日向原告借款各新臺幣(下同)40 0 萬元、600 萬元,及於101 年1 月18日向原告借款600 萬 元,合計1600萬元(下稱系爭借款),各次皆有書立書面契 約,借款期限依序為103 年8 月25日、103 年8 月25日及10 2 年1 月18日,並均約定利率及強訊公司應定期依約清償本 息,如未依約清償本息,則即喪失期限利益,而應將全部債 務一次清償,另應就遲延償還本息部分,按應還款金額,逾 期6 個月以內之部分,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



之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各次約定之借款金 額、交付借款時間、約定利率、利息起算日詳如附表「約定 借款金額欄」、「交付借款時間欄」、「約定利率欄」及「 利息起算日欄」所示)。然強訊公司於102 年1 月即宣布結 束營業,迄今尚積欠原告如附表「積欠借款金額欄」所示之 借款本金未償還原告,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為系 爭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同一清償之責。爰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動 用額度聲請書、授信額度契約書、簡易資料查詢表、被告之 戶籍謄本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 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應堪信原告主張之前揭 事實為真正。
四、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民法第47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 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 責任之契約,同法第739 條亦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 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 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 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 條第1 項規定 ,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 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本件被告為系爭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 ,主債務人強訊公司今未依約清償,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負連帶保證人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同時確定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之訴訟費用額,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 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附表:
┌──────┬──────┬──────┬───────┬───────┬─────┐
│約定借款金額│積欠借款金額│交付借款日期│利息起算日 │違約利息起算日│ 約定利率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 │
├──────┼──────┼──────┼───────┼───────┼─────┤
│400萬元 │226萬1811元 │100年8月25日│101年12月25 日│102年1月26 日 │2.68% │
├──────┼──────┼──────┼───────┼───────┼─────┤
│600萬元 │347萬5223元 │100年8月25日│101年12月25日 │102年1月26日 │6.43% │
├──────┼──────┼──────┼───────┼───────┼─────┤
│600萬元 │600萬元 │101年1月18日│102年1月18日 │102年2月19日 │3.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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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強訊郵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