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80號
TCDV,102,訴,280,20130521,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0號
原   告 夏興國
被   告 彭榮義
被   告 彭勝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 原告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9日裁定駁回, 該裁定並於民國102年4月22日確定,嗣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5 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柏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