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519號
TCDV,102,訴,1519,201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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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19號
原   告 施國明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施清松
訴訟代理人 陳素珍
被   告 洪明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4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分別於民國102年4月29日及102年5月2日寄存送達原 告生效,有該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足憑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 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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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