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425號
TCDV,102,訴,1425,2013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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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25號
原   告 陳煥浪
被   告 武景翔
法定代理人 劉雯萍
      武台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事件,因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萬5,355 元,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6日以102 年度補字 第511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定 已於102 年4 月25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 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份附 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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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