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7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對被告王天一、楊林滿、洪順能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1,77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750元,原告僅
繳納新台幣1,770元,尚欠新台幣23,9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應補正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之土地他項
權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楊林滿、洪順能之戶籍謄本到
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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