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372號
TCDV,102,訴,1372,201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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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7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對被告王天一、楊林滿洪順能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1,77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5,750元,原告僅
  繳納新台幣1,770元,尚欠新台幣23,9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應補正臺中市○○區○○段○○○段00000地號之土地他項
  權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楊林滿洪順能之戶籍謄本到
  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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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