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01號
原 告 陳永輝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
上列原告對於被告江尚賢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原告起訴未
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下列起訴必要程式事
項。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本院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等規定,駁回起訴:
一、原告嗣後追加之被告江林寶妹已死亡,其全體繼承人之真實
姓名年籍,並檢送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相關資料。
二、依本院開庭時所交付之範本,依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
本、繼承系統表等資料,提出共有人持分表檢核單,以確定
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完備(共有人或其繼承人死亡者,
均須檢附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
三、依上開檢核單重新校正後,提出載明正確被告(須附編號以
確定人數)之準備狀,以利送達。
四、提出正確分割方案,以利製作假分割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