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06號
原 告 九龍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一鳴
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靖紘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50,045元,應繳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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