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89號
原 告 陳意生
當事人與被告蕭啟田等3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