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789號
TCDV,102,補,789,2013052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89號
原   告 陳意生
當事人與被告蕭啟田等3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