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770號
TCDV,102,補,770,201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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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70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楊秀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
黃羽揚黃鈺荃江根進江陳玉如、葉全毫、張美華發支付命
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3154號),惟被告黃羽揚黃鈺荃、江根
進、江陳玉如、葉全毫、張美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864,1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8,9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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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