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44號
原 告 啟揚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即啟揚裝潢工程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許端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鐘一凡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民國102 年度司促字第7492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為
新臺幣(下同)642,75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6,55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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