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726號
TCDV,102,補,726,2013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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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26號
原   告 湯建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宏、丁鴻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萬25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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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