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26號原 告 湯建華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宏、丁鴻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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