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20號
原 告 賴永裕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碧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
萬0800,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2萬0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