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720號
TCDV,102,補,720,2013051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20號
原   告 賴永裕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碧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
   萬0800,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2萬0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