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696號
TCDV,102,補,696,201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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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96號
原   告 正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亞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志宏、禾鑫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76萬44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42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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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鑫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捷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