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96號
原 告 正捷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亞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志宏、禾鑫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76萬44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842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珮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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