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7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承龍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19,403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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