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672號
TCDV,102,補,672,2013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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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7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承龍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19,403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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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