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662號
TCDV,102,補,662,2013050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62號
原   告 張中義
上原告與被告路卉嫻路郭鶯美間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