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639號
TCDV,102,補,639,201305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39號
原   告 詠証製罐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源
原   告 昌益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仁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宥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原告等人對被告各別請求
給付貨款,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雖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
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然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
一訴訟程序,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
之客觀合併,自非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
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就各原告對
被告所為請求分別定之,而原告詠証製罐五金企業有限公司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8,673元,是應補繳之裁判費為4
7,728元;另原告昌益金屬科技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546,849
元,是應補繳之裁判費為5,950元,原告2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各自如數補繳,倘逾期未補繳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榮順

1/1頁


參考資料
詠証製罐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宥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益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