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39號
原 告 詠証製罐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源
原 告 昌益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仁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宥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原告等人對被告各別請求
給付貨款,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雖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
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然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
一訴訟程序,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
之客觀合併,自非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
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就各原告對
被告所為請求分別定之,而原告詠証製罐五金企業有限公司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8,673元,是應補繳之裁判費為4
7,728元;另原告昌益金屬科技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546,849
元,是應補繳之裁判費為5,950元,原告2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各自如數補繳,倘逾期未補繳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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