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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548號
TCDV,102,補,548,2013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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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48號
原   告 阮秋宏
被   告 吳三慶
      吳三朝
      吳三富
      吳三為
      吳錦
      吳梅
      張吳也
      吳綢
      吳烏甜
      吳腰
      吳連三
      吳切
      吳美
      吳網
      吳嬌梅
      吳宗賢
      吳進生
      吳進長
      吳珠
      陳吳香
      吳林省
      劉罕
      吳進松
      吳進益
      吳進烈
      吳進標
      吳笑
      何成宗
      何全興
      何嘉峻
      何寶猜
      何寶釵
      何貞瑋
      林杉
      林阿煌
      林麗雲
      紀俊喜
      紀勇全
      紀君燕
      陳鈴誼
      陳慧誼
      顏文星
      顏文洲
      顏玉霜
      吳亮
      吳文章
      吳文樟
      吳建騰
      吳過
      蔡吳嬌
      吳紡
      吳正三
      吳振坤
      吳振南
      吳振炎
      吳振丁
      吳江水
      白吳金花
      林秀春
      吳明松
      吳佳萍
      吳姿葶
      吳林檢
      吳金門
      吳國生
      吳金城
      吳瑞淑
      吳秀蘭
      吳雀芬
      陳吳秀琴
      吳媛淳
      吳騰耀即吳賢宗
      吳朝嘉
      林炳松
      林炳洲
      林碧霞
      曹林碧秀
      林碧梅
      徐麗華
      吳志立
      吳献修
      吳婷柔
      吳家豪
      吳菁菁
      吳靜儀
      吳靜婷
      何松秀
      吳吉雄
      吳婷君
      吳憶如
      吳依屏
      盧麗珠
      吳佰荏
      吳孟宗
      吳孟松
      吳若婷
      吳朝
      陳金箱
      吳進益
      林國政
      根池
      根水
      月珠
      
      梅芳
      鄭阿綢
      陳芝穎
      陳順健
      王忠文
      蔡宜珊
      蔡宜潔
      王泉
      王瓊盞
      王罔市
      陳國龍
      陳白東
      陳秀美
      陳麗花
      陳秀玉
      陳秀珠
      陳秀梅
      張登榮
      張明裕
      張惠嘉
      蔡佩姍
      吳耕山
      吳炎山
      吳埤
      蔡吳娥
      吳江波
      陳吳棉
      吳蔡豆
      吳江焜
      吳正
      吳江福
      吳長
      劉吳瑾
      吳四通
      陳吳遷
      吳清路
      吳乖
      吳罕
      陳束占
      吳海
      吳樹根
      吳麗花
      吳詩蒀
      吳綉鳳
      何吳秀滿
      吳秀蓮
      胡海助
      胡俊茂
      胡俊財
      胡美光
      胡美英
      胡美珍
      吳燕三
      吳清華
      廖吳綉英
      吳東華
      吳廣文
      吳廣橋
      吳墩欽
      吳淑梅
      馬吳玉茹
      吳京茹
      陳色梅
      吳洙萍
      吳璧鍾
      吳岫青
      黃耀西
      黃兆熹
      黃雯娟
      蔡健生
      蔡清山
      蔡清元
      蔡菁卉
      吳彩琴
      吳東門
      王吳
      陳吳謹
      吳香
      李吳較額
      吳佩芳
      吳啟川
      吳昭松
      吳春美
      吳綉霞
      吳卿
      吳心
      王陳菊
      洪志龍
      陳來好
      吳夜南
      洪葉淑雲
      吳益昌
      吳王哖
      吳聰吉
      吳聰順
      吳聰鴻
      黃吳服絹
      吳鳳兒
      吳戊杞
      吳聰偉
      吳聰孟
      王盆
      江支琁
      江靜芳
      江靜蓉
      江靜芬
      江靜子
      江靜蕙
      江衍茂
      吳昭吉
      吳聰明
      吳聰禮
      吳正嘉
      吳玉鑾
      吳子文
      吳澤
      吳連馨
      吳鴻章
      陳秀月
      吳明發
      吳侑霖
      陳素碧
      阮吳素琴
      吳義修
      吳義興
      吳素卿
      吳素真
      吳世賢
      吳景賢
      吳素娟
      吳素瓊
      蔡燈洋
      蔡美穗
      蔡世遠
      吳碧玉
      陳吳月雀
      陳葉罕
      葉彩蓮
      葉彩鳳
      葉淑媛
      葉國璋
      葉國泰
      葉寶媛
      葉桂枝
      徐葉桂花
      黃柑
      葉國力
      陳黃照
      魏葉月治
      許葉寶
      陳苹茹
      士琪
      吳柏諺
      洪玉昭
      賴瑾瑩
      王萬里
      吳富昇
      吳煙木
      吳敏順
      吳敏富
      吳金敏
      吳金香
      吳柏榕
      吳連欽
      陳惠萍
      吳月麗
      吳榮華
      吳連邦
      吳秀英
      吳金錢
      吳世欽
      吳雅芳
      吳惠描
      吳惠美
      吳惠甄
      吳政隆
      吳王雪犁
      吳文得
      吳月盆
被   告 茂邑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榮貴
訴訟代理人 賴柏州
被   告 吳水金
      蔡明男
      蔡宜芳
      蔡宜純
      徐榮貴
      廖文慶
      張明章
      張明煌
      張朝淵
      張秀玉
      張羅守
      張國柱
      張國萍
      張國勝
      張月娥
      張月美
      張陳玉霞
      張國瑩
      張國彬
      張國豐
      張國茂
      張碧秀
      張美雲
      張惠蓉
      張美智
      張玉妃
      張秀珍
      張國維
      張錦鳳
      張錦葉
      張錦華
      胡素萍
      張文勇
      張文鐘
      張妤嘉
      張妤慧
      王風
      孫王梅玉
      王美紫
      王文傳
      王美麗
      王淑惠
      王秀月
      王淑絹
      王淑宜
      王洪玉愛
      王文宏
      王文亮
      王文勇
      吳長更
      吳長治
      吳新營
      吳良歲
      陳吳朱
      陳吳梅
      張雲香
      吳明忠
      吳明輝
      吳明衍
      吳黃素玲
      妙秋
      吳宜庭
      吳彥儒
      吳富雄
      吳麗鈞
      吳雅慧
      吳麗珍
      吳容
      劉麗蕙
      陳敏建
      吳文壹
      吳天色
      吳國顯
      吳江發
      吳紳農
      吳金炎
      吳連經
      吳燕冬
      吳志輝
      吳錦
      吳金勇
      吳炭
      吳聰錫
      吳標倨
      吳民雄
      吳宏池
      羅東亞
      蕭滿足
      蕭萬添
      潘金德
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
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司法院32年院字第2500號解釋參
照)。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三慶等374 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沙鹿區南勢坑段埔子小段
  224 、224-1 、224-3 、226-1 、147- 1地號等5 筆土地,
  其訴訟標的價額分述如下:
 ㈠224 地號土地,面積232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
  公尺新臺幣( 下同)11,400 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24分之1
  ,該筆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200 元(計算式:232
  114001/24=110200)。
 ㈡224 之1 地號土地,面積1,882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
  每平方公尺10,79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24分之1 ,該筆土
  地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6,116 元(計算式:188210790
  1/24=846115.833,元以下四捨五入) 。
 ㈢224-3 地號土地,面積1,239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
  平方公尺11,4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12分之1 ,該筆土地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77,050 元(計算式:123911400
  1/ 12 =0000000)。
 ㈣226-1 地號土地,面積1,918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
  平方公尺10,0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259200分之31200 ,
  該筆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08,704 元(計算式:1918
  1000031200/259200=0000000.703,元以下四捨五入)
  。
 ㈤147-1 地號土地,面積3,247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
  平方公尺10,0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為600000分之21166 ,
  該筆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45,433元(3247×10000×
  21166/600000=0000000.366,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87,503(110200+846116+000
  0000+0000000 +0000000 =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56,
  34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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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