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2年度,109號
TCDV,102,聲,109,2013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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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昌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展瑞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私立台中市百齡社會福利事業管理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前民國(下同)99年7月15 日 遭台中市政府撤銷設立許可,隨即進行清算程序,迄已逾 2 年6個月。已逾6個月法定清算期限,足見現任相對人之法定 清算人,顯未盡其責任,爰依民法第39條、第38條規定,請 求法院解除相對人之清算人另行選任適當之清算人等語。二、按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 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又按不能依前條規 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 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民法第37條、第38條, 分別定有明文。從而,法人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後,乃以全體 董事為法定清算人,並無待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僅於無法依 民法第37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 關係人始得向法院聲請,或由法院依職權選任清算人,否則 清算人之選任即非適法。
三、經查,相對人百齡社福管理會除陳富雄外(註:101年9 月5 日,本院101年度抗字第250號裁定已解任其清算人職務確定 )尚有董事楊廷沐、高海秋陳敏聰李欣芳陳炳復及黃 重義等6人,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 215 號及101年度抗字第250號卷宗所附由相對人百齡社福管理會 提出之董事名冊在卷可佐,且聲請人復未釋明上開董事有何 不能擔任法定清算人之情節,僅謂相對人公司清算程序進行 已久;又聲請人陳報之資料亦無章程另有選任清算人規定, 是難認章程有另訂立與民法不同之選任清算人辦法,即無不 能依章程選任清算人情事,又聲請人亦未陳明有總會另選任 之其他清算人無法就任情事,自仍應回歸民法第37條規定為 之。從而,相對人百齡社福管理會既有法定清算人,自無另 行聲請本院選任清算人之必要,故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清算 人,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5 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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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運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